医疗纠纷发生以后,作为遭受医疗损害的一方,患方要求的有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像福建省长乐县孕妇死亡案中,妇产科李建雪医师曾涉嫌医疗事故罪被起诉,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李建雪医师无罪((2017)闽01刑终1458号)。搜索裁判文书网,像李建雪医师这样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公开案件并不多,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前的司法现状。当然如果因为医师的职务行为导致大量的刑事案件将会导致“医无可医”的情况发生,更加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
相对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相对就容易得多。违反病历书写规范、违反医疗制度、构成医疗事故等情况都可以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行政处罚,都是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处罚行为,患方并不能从中获得赔偿。如果要求赔偿,患方那就需要通过下列方式来处理了。这也是90%以上患方朋友所追求的。
获得民事赔偿的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实际中,经常运用的有医患双方协商、第三方机构医调委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医患双方协商
协商是患方最优先考虑的方式。因为协商是解决医疗纠纷最省事、省力、省钱的方式。发生医疗纠纷时,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到直接找相关责任科室,或者医院医疗安全办、医务科等。医院处理纠纷的机构主要就是医务科或者医疗安全办等。所谓协商,就是医患双方就产生纠纷的原因在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在客观事实基础上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经协商达成一致的,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一般在没有损害后果或者损害不大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容易达成一致。当损害后果严重时,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很难有结果。为什么?原因在于患方对医方的过错没有清晰的认识,绝大多数患方都认为是医方的全责或者主要责任;而医方则认为诊疗行为合法合理,不存在过错,因此分歧巨大,医患双方很难有协商的基础条件。如果患方有医疗律师的参与,则情况大为不同。有临床背景的律师对医方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以及民事赔偿的额度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估,会让患方回归理性。而在医疗律师的过错分析中,医方也会看到自身诊疗行为的过错及可能参与度。在两方面的作用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就大增。
第三方机构医调委调解
在第三方机构医调委进行调解。医疗纠纷的调解机构主要是各地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医调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各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的,具有不收费的公益性质,会聘请一些退休的法学及医学专家们参与评估案情及参与调解,或多或少与医疗系统有一定关联。再加上"息事宁人"的态度,偏向医院也在所难免。当然调解和协商一样,具有自愿性,需要双方能够坐下来一起谈一谈。当患方主张的责任、医调委预估的责任与医方自认为的责任大小彼此靠近的时候,就可能达成调解。调解相比于协商多了一个没有强制执行力的第三方机构,充当“和事佬“”的角色。如果患方主张的责任比例已经接近医调委的主张,接受调解也是一种非常不错的选择。
向法院起诉
向基层法院起诉。首先,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其次,法院安排进行诉前质证及选鉴定机构(现在医疗机构基本都是采用诉前鉴定,也是少数采用诉中鉴定);第三,法院移送鉴定材料到选定的鉴定机构;第四,鉴定机构召开听证会后出具鉴定意见;第五,法院进行开庭庭审后宣判一审判决;第六,医患双方无异议后则一审判决生效,如任何一方不服则提起上诉,进行二审审判后判决;第七,判决生效后原被告执行判决内容。整个流程走下来,患方仅诉讼及鉴定费用至少两万元往上走,还不算律师代理费用。诉讼时间基本上在1年半左右,甚至更长。因此,诉讼是最花费时间和费用的方式,也是相对最为公平、合理的方式。
当患方朋友遭遇医疗纠纷,对于协商、调解、诉讼如何选择,不一而论。当患方的诉求与医方能给予的赔偿相差不大时,走协商或者调解最合适;如果差别较大,患方应果断采取诉讼,避免浪费时间。
最后,希望遭受医疗损害的朋友们都能圆满解决问题,不要采取极端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否则得不偿失。
朱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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