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九大基本常识”
1、民法规则适用的民事主体,具体包括了自然人(也即常说的“普通老百姓”)、法人(也就是常说的“公司”、“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名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社”等)、非法人组织(也就是常说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等)。
2、民事主体之间在民法上都是一律平等的,没有高贵低贱之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4、在民法中,一般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方能完全独立做主从事民事交易活动,但经济独立的16周岁的人也可以独立做主参与民事活动。其他的未成年人参与民事活动均须要获得监护人(一般是“父母”)的同意。
5、民法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权利法,民事主体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亲属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被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收益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6、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参与民事行为获得各种民事权利,或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7、若民事主体可弥补自身能力的不足,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参与民事活动。
8、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中若侵权或违约,必然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9、“民法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事主体权利遭到侵害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
曾江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