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为人的“人格权”具体有哪些?
人是“宇宙之精华,万物之灵长”,人权天赋!
人之为人的“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除具体类型人格权外,以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衍生的一切概况性的人格权益。
2、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如下:
(1)生命权:“生命安全”+“生命维持”,维护人的任命活动的延续的权益。
(2)身体权:维护身体的完整性,并对身体组织或器官享有优先支配权。
(3)健康权:身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姓名权:自然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5)名称权: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他人的符号和标记的权利,有权决定、使用、变更名称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
(6)肖像权:自然人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有权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7)名誉权:民事主体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禁止他人侮辱、诽谤。
(8)荣誉权: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禁止他人非法剥夺荣誉称号,禁止他人诋毁、贬损荣誉。
(9)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收到保护,禁止他人非法刺探、侵扰、泄露和公开的人格权。
总之,人格权不受侵犯,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刑罚等一切法律责任!
曾江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