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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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民法中的“公序良俗”?

作者:曾江华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9次举报
2025-12-22

何为民法中的“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Q:那何为违背“公序良俗”?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曾江华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并购重组、民商事争议解决、PPP业务等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1430120********66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