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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你应该了解的

作者:余旭斌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43次举报

创办公司,就需要制定章程。

 

章程是股东共同意思的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

 

宪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你应该不会心大到直接套用别人的模板吧?

你应当知道,法律赋予股东通过章程自主决定公司诸多事项的权利。



01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解  读

1)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2)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虚职,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才是实权人物。

3)法定代表人在许多涉及公司责任时,很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如民事责任中的诚信黑名单,以及在涉及企业安全事故产生的行政、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往往也要承担个人责任。


建  议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外聘的职业经理担任。



02

对外投资和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  读

1)章程可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

2)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额度。

 

 

 

提  示

根据股东多少,确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对外担保和投资事宜。

对公司的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最好明确规定。

 

 

03

注册资本和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解  读

1)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可采取认缴制。

2)股东可自行在章程中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

3)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4)未履行到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提  示

可以在章程中明确逾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04

同股不同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解  读

1)同股同权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2)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分配和增资时认缴出资的规则,即同股但不同权。

 

提  示

由章程根据需要规定红利分配、后续增资认缴比例、方式等,有利于确保创始股东的控制权,或者激励、平衡其他股东。

 

 

05

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解  读

1)根据股权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2)允许通过章程规定同股但不同的投票权,以及一票否决权等。

3)除涉及公司重大变动的特定情形(修改章程、增减资本,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外,对其他事项的表决方式、通过比例等可自由约定。

 

提  示

通过对表决权比例等的调整,将为创始股东、财务投资者等特定小股东控制公司提供重要途径。

 

 

06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解  读

1)董事会召集方式由《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2)表决必须实行一人一票。

3)除此以外,包括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可以由章程规定。

 

提  示

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具体、明确且具有操作性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07

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解  读

1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由董事或其他自然人股东充任,也可由职业经理人(即任意合适的人)担任。

3)经理的职权可以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由章程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

 

提  示

章程可规定经理职权的范围,但是范围不要限的太小,也不必放的过大。



08

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  读

1)股东内部转让股权没有限制条件。

2)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人数!)同意。

3)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全部股东。

4)允许章程另行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等。

 

提  示

章程可以从实际出发自主规定是否需要经过通知与同意程序,以及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等,即可以从公司是封闭性还是开放性的定位来确定是否要需要相应限制。



09

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  读

1)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即股权和股东资格。

2)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

3)允许章程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提  示

为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创始股东应当在章程中早作规定,毕竟继承人是什么样的人具有不可预测性,早做限制,可以防止不受欢迎的继受股东。

 



 

 


余旭斌律师,中共党员,从事法律服务超过20年,现为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基于长期的工作经历,业已积累了丰富的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2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