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余旭斌律师
余旭斌律师
浙江-宁波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虚假广告割韭菜,金融大V被公诉!

作者:余旭斌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7次举报


近日检察院

以涉嫌虚假广告罪、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非法经营罪

对某平台坐拥400余万粉丝的

金融大V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9年,陈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代理期权分仓软件,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期货、期权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经营期权的活动。

为了将此分仓软件宣传出去,陈某找到了朋友,即上述的金融大V徐某。两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徐某帮助陈某代理该分仓软件,利用徐某的影响力引流粉丝至该分仓软件上进行投资,徐某每单收取佣金20元左右。

此后,徐某便在平台上发文进行宣传推广,以无资金限额、无交易限制等为诱饵将粉丝引流至该软件。眼看产品效益不错,徐某还让自己团队的员工在直播间推广此产品,并通过自己的客服人员招揽客户进行投资,参与期权买卖业务,从中赚取佣金。经审计,徐某涉及12个代理账户,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违法所得150余万元。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并非徐某唯一的来钱手段。徐某交代,“有中介来找我们这些大V发广告,基本都是导流,他们把编好的内容发给我,里面的短链接附有二维码。”这样的广告,徐某每条收取2万元至3万元费用,后来涨到5万元。

2020年6月,徐某在明知新广告链接与先前被举报的诈骗链接相同的情况下,只是在广告后添加了“不要做股票以外的投资”“不要与其他银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之类的提醒,仍继续多次发布该广告,非法获利39万元。该链接后来被证实为诈骗团伙的微信二维码,现已被公安立案侦查。

除了上述已查实为诈骗链接的广告外,徐某还发布了多条其他广告。经审计,徐某发布虚假广告非法获利19万余元。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观点分析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话不仅适用于股市,也适用于其他投资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手上有闲钱想做投资,可无奈又是金融小白,所以选择在网上跟着所谓的专家大V理财,但近年来频频爆雷,也让我们看清了交易和分析是两码事,这就像足球解说的人即使什么战术和技术都懂,也并不一定能够上场踢得精彩,所以脱离了实际情况的分析,无异于纸上谈兵。

在投资的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一旦遇到上述类似的情况,就要及时止损,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另外,作为投资者也不能盲目地跟着别人走,要有自己理性的判断以及稳定的心态,这样才能走得长远。

来源:澎湃新闻、检察日报

【版权声明】:

  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余旭斌律师,中共党员,从事法律服务超过20年,现为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基于长期的工作经历,业已积累了丰富的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62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