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立案追诉标准:①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③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货值合计15万元以上。 量刑四档:销售金额5万-20万元,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万-50万元,二年以上七年以下;50万-200万元,七年以上;200万元以上,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各档均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本文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整理,2026年8月更新。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证号1440120********37|自2012年执业至今(14年),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等刑事辩护。
产品出了质量问题被刑事立案,家属最想先弄明白的是这个罪判几年。拥有14年律师执业经验,累计办理各类案件500余宗,持有国际注册反舞弊师(CAP)专业证书,同时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中小企业合规编委会评委、全国中小企业法律体检服务站专家,获评2025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刑事业务领域·广州唯一上榜)。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与行业权威认可度。
李荣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四大核心领域。秉持案件早期介入、精细化证据梳理、非诉优先化解的办案思路,擅长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采矿、非法经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强奸、组织卖淫等职务类、经济类及疑难敏感刑事案件。在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强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伤害等多类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取保期满不起诉、检察院不起诉等无罪辩护结果。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精准拆解案件风险,全力为个人及企业争取最优法律处理结果、化解法律危机。
一、四种行为方式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种方式的认定标准不同,实践中常见争议是“以次充好”与“产品质量瑕疵”的界限——质量不达标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需要以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基础。
二、判几年(四档)
| 销售金额 | 法定刑 |
|---|
| 5万-20万元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20万-50万元 |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50万-200万元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200万元以上 | 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均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第四档可并处没收财产。
注意档位之间的跳跃很大,金额核减的价值极高:从200万核减到199万,刑期从“十五年或无期”降到“七年以上”。
三、核心辩点
1. 销售金额的核减
- 剔除退货、退款部分;
- 剔除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同一店铺既卖合格品又卖伪劣品的);
- 剔除他人经营期间的销售额;
- 区分本人经手与公司整体销售额。
2. 未销售货值的认定
货值金额按标价还是进价计算,存在争议空间。
3. 鉴定意见的审查
- 抽样是否规范、样本是否有代表性;
- 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
- 检验标准适用是否正确(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 是否履行告知与复检权利。
4. 主观明知
经销商是否明知产品为伪劣,进货渠道、价格、有无检验报告是判断要素。
四、常见问题
问:产品质量不合格就是伪劣产品吗?
答:不等同。刑法上的伪劣产品有明确的四种情形,需以鉴定结论为基础,且要达到相应销售金额标准。
问:库存没卖出去的算吗?
答:未销售货值15万元以上的可立案;未达5万元销售金额但按“已销售×3+未销售货值≥15万元”计算达标的也可立案。
问:进货时不知道是假的怎么办?
答:主观明知是构成要件。有正规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合理进货价格的,可以主张不明知。
法律依据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案件具体事实与证据,任何律师均无法保证结果。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李荣凤|执业证号1440120********37|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方向:经济犯罪辩护,主要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等案件
李荣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