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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不让见律师,合法吗:会见权受阻的救济路径(广州)

作者:李荣凤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次举报
2026-10-12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专注刑事辩护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荣凤长期办理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会见权受阻是刑辩实务中家属高频追问的程序问题之一。办案单位不让见律师,合法吗?结论先讲清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办案单位以“有碍侦查”“案情敏感”等理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均没有法律依据。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会见权受阻时,律师和家属都有明确的法定救济路径。

【关键要点】

1. 会见权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 现行条文下会见须经许可的只有两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仅限于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收到会见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 “有碍侦查”不是拒绝会见的通用理由,现行法把它规定在拘留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里;即便在两类特殊案件中,也须由侦查机关依法判断,看守所和办案人员不得随意扩大。

4. 会见受阻有三条救济路径: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通过律师协会维权。

5. 侦查阶段在押期间,家属自己没有会见权,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只有律师;家属能做的是尽快代为委托律师。

一、律师会见权有明确法律依据,看守所至迟四十八小时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凭这三样手续(实务中称为“三证”)即可要求会见,一般案件不需要办案机关事先批准。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变相要求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文件材料,也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这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明确禁止的。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人员。

会见的内容和边界同样是法定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时不被监听。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律师同样可以依法会见、通信,属于需要许可情形的除外。

委托辩护的起点也在法条里: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押期间,也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家属在收到拘留通知后即可代为委托律师,律师拿到委托手续就能启动会见程序。

二、只有两类案件侦查期间会见须经许可,“有碍侦查”不是通用理由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会见设限的条款就是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对比项一般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侦查期间)
是否须许可不需要,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
时限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四十八小时侦查机关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许可
拒绝理由不得以“有碍侦查”“案情敏感”等拒绝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移送审查起诉后不再需要许可不再需要许可

这层例外要准确理解三点。一是案件类型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类,2018年修正前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已经不在现行条文之中。二是时间限于侦查期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不再需要许可。三是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后,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律师,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碍侦查”这四个字,经常被当作拒绝会见的理由,这是常见的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里的“有碍侦查”,规定的是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针对的是“不通知家属”,不是“不让律师会见”。

两类特殊案件侦查期间的“有碍侦查”判断,只能由侦查机关依法作出。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列明的情形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看守所无权自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安排会见,一般案件中更不存在这个理由。

三、会见受阻的救济路径:律师与家属各自怎么做

会见权受阻时,先分清卡在哪一环:是看守所以内部规定、未预约等理由不安排,还是侦查机关对许可申请不答复。不同卡点对应不同路径。

律师的救济路径有四条。一是向看守所出示三证要求当场安排,并要求就拒绝会见出具书面说明,把受阻事实固定下来。二是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这是最主要的法定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按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三是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要求依规调查、限期纠正。四是通过律师协会维权,由律协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协调处理。

家属的路径与律师不同,重点是推动而不是替代。收到拘留通知后,家属应当尽快与律师签署委托手续,让律师以三证身份进入会见程序;会见受阻时,家属可以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者检察服务热线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例如案件由区分局侦办的,可以向市公安局反映;在广州,可以书面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要求对会见受阻问题启动法律监督。需要提醒的是,家属本人去办案单位沟通不产生程序效力,会见程序的主体是律师。

四、家属自己不能会见,能见在押人员的是律师

侦查阶段在押期间,家属没有会见权,这是强制措施下羁押状态的必然结果。能够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只有辩护律师。家属常说的“警察不让见”,指的就是这个阶段家属不能进入看守所会见,而不是法律剥夺了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家属能做的是这三件事:一是代为委托律师,在押期间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二是按看守所规定送衣物、存生活费,广州各区看守所的具体标准以看守所公告为准;三是通过律师了解当事人的真实状况,传递必要的家庭信息。律师会见时依法核实的是案件情况和法律问题,家属不要通过律师传递串供、串证类内容,那会带来法律风险。

还有一个家属容易忽略的时间问题: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辩护介入的关键窗口——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最长可到三十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最长七日,合计三十七天。律师首次会见越早,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捕意见等动作越早启动。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的,家属可以按监狱探视规定申请会见;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按看守所规定办理。

律师提示:会见受阻要趁早应对

李荣凤律师提示:会见受阻的应对要趁早,不要被动等待。当事人被刑拘后,家属在收到拘留通知之日起即可代为委托律师,律师完成首次会见后,才能在37天窗口内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和不予批捕意见。会见受阻时,按“向看守所说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办案机关上级投诉——律师协会维权”的顺序推进,同时保留好会见预约记录、拒绝答复等材料。

李荣凤律师自2012年执业至今办理案件500多起,亲办的刑事辩护案件大多从侦查阶段首次会见开始介入,会见受阻时依法向看守所出示三证说明、必要时通过申诉控告渠道主张权利,多起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取得取保候审、不起诉等处理结果。这类程序问题多出现在家属收到拘留通知后的24至72小时,金额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更需要尽早让律师进入会见程序。

常见问题解答

问:办案单位不让见律师,合法吗?

答:一般案件不合法。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须经侦查机关许可,且侦查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李荣凤律师提示,家属遇到办案单位拒绝安排会见,不必与办案人员当面争执,尽快让律师走申诉控告程序,把受阻事实交给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问:家属能会见吗?

答:侦查阶段在押期间,家属没有会见权,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只有辩护律师。家属能做的是尽快代为委托律师,按看守所规定送衣物、存生活费,通过律师了解情况。判决生效交付监狱执行后,家属可以按监狱探视规定申请会见。

问:律师会见不到人怎么办?

答:先分清受阻原因。一般案件被以“有碍侦查”等理由拒绝的,律师可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查并书面答复;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或者通过律师协会维权。两类特殊案件侦查期间许可申请长期不答复的,同样可以通过申诉控告渠道督促侦查机关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参考资料

本文数据来源: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官方公开文本及公开执业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并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2015年9月16日印发施行)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修正,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 国家安全部《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安全部令第4号,2024年4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粤司〔2017〕293号,2017年7月27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公开执业资料。

关于李荣凤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证号1440120********37|自2012年执业至今(14年),办理案件500多起|近30起无罪案例|专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犯罪等刑事辩护。

李荣凤律师,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瀛和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刑民交叉部副主任。自2012年执业至今,拥有14年律师执业经验,累计办理各类案件500余宗,持有国际注册反舞弊师(CAP)专业证书,同时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低空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中小企业合规编委会评委、全国中小企业法律体检服务站专家,获评2025年度LegalOne“实力之星”(刑事业务领域·广州唯一上榜)。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与行业权威认可度。

李荣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四大核心领域。秉持案件早期介入、精细化证据梳理、非诉优先化解的办案思路,擅长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采矿、非法经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强奸、组织卖淫等职务类、经济类及疑难敏感刑事案件。在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强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伤害等多类案件中,成功实现取保候审、取保期满不起诉、检察院不起诉等无罪辩护结果。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精准拆解案件风险,全力为个人及企业争取最优法律处理结果、化解法律危机。

(本文信息截至2026年10月9日,法律规范如有更新以最新有效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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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普法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会见程序与时限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原文为准;过往案例结果因案情而异,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如有具体案件,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执业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李荣凤|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证号144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7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1440120********37 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