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幸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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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家务补偿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发布者:李幸方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40人看过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家务补偿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解答:

  1、补偿须在离婚时提出。在协议离婚后或者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举证。可通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相关门诊、住院病历等材料对照料老人、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与孩子老师、培训机构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

  4、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就经济补偿进行判决。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决定。

  律师补充:

  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或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担负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家务劳动补偿不仅适用于全职妈妈也适用于全职爸爸。一方因长期照顾家庭,离婚时理应得到另一方的经济补偿,这样更能体现夫妻双方之间的平等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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