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幸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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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发布者:李幸方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495人看过

 继父母,指子女对生母或生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律师解答:

  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继子女是否属于未成年;

  2.是否提供经济帮助;

  3.是否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

  4.抚养教育行为是否经过一定的期间。

  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与继父母虽然共同生活但未受其抚养教育,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而非父母子女关系。

  律师补充: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消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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