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幸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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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配偶请求撤销婚姻的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者:李幸方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505人看过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最密切的关系之一,双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是对另一方最起码的尊重,而相互尊重也是维系良好婚姻关系的前提。

  网友咨询: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配偶请求撤销婚姻的能否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律师补充:

  关于重大疾病范畴,因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重大疾病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第一类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病。第二类指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第三类指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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