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波,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2月某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640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1640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算至2024年12月9日为22106.03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即自起诉之日起算。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遂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6月某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从事服饰辅料销售生意,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服饰辅料。截至2022年7月某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6405元,并由被告在微信中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640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16405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方佳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