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方佳波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8日 4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XX,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现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波,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男,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何XX与被告何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XX及委托代理人方佳波、濮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86965元,并赔偿以8696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将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变更为自2021年3月25日起算。
事实和理由:被告何XX自2020年9月开始雇佣原告何XX为被告提供劳务,原告主要从事工地的水电工作,但被告并未按约及时支付劳务报酬。被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被告欠原告工地工资86965元(捌万陆仟玖佰十五元整),并承诺于2021年3月24日完成支付。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分文未付。
被告何XX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何XX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录音、劳务工资委托授权承诺书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以出具承诺书的形式确认尚欠原告劳务工资86965元,并承诺于2021年3月24日前付款,现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XX劳务款86965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