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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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发布者:方佳波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23日 8505人看过 举报

2025-05-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波,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被告

原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9578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至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11日及2023年2月26日,被告因自身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并提出让原告可以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被告,贷款利息由其承担,原告在被告的再三乞求下,碍于情面同意了借款,并从多个银行处贷款后转借给了被告共计271000元,之后,被告向原告陆续支付了本金及银行贷款利息共计31422元。2023年11月左右,因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提供了一份《借条》给原告,确认双方借款的金额为271000元。之后,因被告迟迟没有还款,原告只能自己偿还了银行贷款共计28692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贷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归还借款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被告已收到出借人原告交付的借款27万1千,交付方式:转账”。被告在《借条》落款“借款人”处签字捺印。

庭审中,原告自认其所出借给被告的款项均系通过银行贷款所得,被告曾合计向原告转账31422元,其同意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交易明细,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所借款项金额,虽然庭审中原告自认案涉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但被告仍负有向被告返还本金的义务,并承担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239578元,并赔偿该款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


方佳波律师,现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法律事务、各类民商事诉讼及执行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人身损害、民间借贷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
1330120********31 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人身损害、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