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投资30万,股权却被别人“卖了”
2020年1月,湖南郴州的甲与乙、丙等人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共同投资成立湖南省A物流有限公司。甲实际出资30万元,占股15%。由于工商登记便利,全体股东同意暂以乙(占股50%)、丙(占股50%)二人为名义股东进行工商登记——也就是说,甲是一位“隐名股东” ,他的15%股权登记在乙名下。
2022年4月25日,经全体股东同意,甲将自己持有的15%股权作价262500元转让给乙,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签订之日支付22万元,余款在公司解决司机退股事宜后3日内付清;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书》,由乙代持甲的股份。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仅仅三天之后,2022年4月28日,乙在没有向甲支付一分钱转让款、也没有征得甲任何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50%股权(其中包含甲的15%)全部转让给了丙,并火速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甲的15%股权被“朋友”乙偷偷转卖给了丙,而他自己一分钱都没有收到。多次催讨无果后,甲找到了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的唐子杰律师为自己维权。
接受委托后,唐子杰律师团队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
第一回合:面对“假合同”抗辩,用证据说话
庭审中,被告乙辩称:《股权转让合同》是“假合同”,是为了退出承包而签的虚假交易,并非真实购买。
唐子杰律师当庭指出:《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全体股东同意的背景,有明确的转让价格、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约定。被告乙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合同就应当受其约束。所谓“假合同”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纯属事后反悔的托词。
第二回合:突破合同相对性,精准界定两被告责任
被告丙辩称: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责任。
唐子杰律师团队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虽然丙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约方,但其在明知甲股权存在的情况下,恶意配合乙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实际占有了甲的股权。在法律上,这涉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
不过,唐子杰律师团队经过审慎评估后,制定了务实的诉讼策略:优先确保甲能够拿到股权转让款,将主攻方向锁定在乙的违约责任上,同时将丙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第三回合:夯实证据链,让违约事实无可辩驳
唐子杰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关键证据:
《股东合作协议书》 ——证明甲实际出资30万元、占股15%的事实; 转账记录——证明甲实缴出资;
《股权转让合同》 ——证明乙承诺以262500元受让股权;
《股份代持协议书》 ——证明双方的代持关系;
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证明乙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擅自将股权转给丙。
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的辩解在事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2023年6月5日,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股权转让款262500元,并从2022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1.45% 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甲对被告丙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甲与乙等合伙成立A公司,由乙代持甲的股份。经全体股东同意,甲将其股份作价262500元转让给乙。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虽然法院认为乙将股权转让给丙系二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未支持对丙的共同支付请求,但甲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和逾期利息均得到了法院全额支持!
从投资30万到判决拿回26.25万加利息,唐子杰律师团队用专业能力为当事人守住了钱袋子。
唐子杰律师观点:隐名股东必须知道的三大法律风险
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唐子杰律师结合本案,为广大投资者总结以下核心法律观点:
观点一: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你的股权可能“名不副实”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由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唐子杰律师提醒: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和公信力,名义股东经过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性。这意味着,在外部第三人看来,名义股东就是真正的股东。隐名股东的权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名义股东的诚信。
观点二: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隐名股东如何维权?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的,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唐子杰律师指出:本案中,乙作为名义股东,擅自将代持的甲股权转让给丙。幸运的是,甲与乙之间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将代持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这使得甲可以直接依据合同追究乙的违约责任,无需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唐子杰律师强调:如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维权路径将更加复杂——可能需要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再追究名义股东的赔偿责任。
观点三:给投资者的三点忠告
郴州地区推荐律师唐子杰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给广大投资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签订书面代持协议。 在确定股权代持关系时,务必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代持人擅自处分代持股权的违约赔偿责任。白纸黑字,比口头承诺可靠一万倍。
第二,保留完整出资凭证。 转账记录、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要妥善保管。本案中,正是因为有完整的出资记录和合同文件,唐子杰律师才能迅速锁定胜局。
第三,发生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股权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专业的股权纠纷律师能够精准把握诉讼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从受理到判决仅两个多月,唐子杰律师团队的高效代理功不可没。
股权代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