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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律师唐子杰代理渣土公司追讨319万工程款胜诉案:巧用“擅自使用”规则打破“未结算”僵局

发布者:唐子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3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干完活拿不到钱” 是很多分包商最头疼的事。总包方一句“还没和甲方结算”,就能把付款义务无限期拖下去。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就是郴州本地实战派律师唐子杰代理的一起典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郴州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拖欠319万余元工程款,被告株洲渣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是以“建设方未确认最终结算”为由拒付尾款。

一、案情简介:干了近900万的活,却只拿到70%的进度款

1. 层层转包,渣土公司接下“硬骨头”

20189月,被告公司从第三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承包了郴州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后,将其中的土石方挖运工作分包给了原告公司。双方签订了《土石方挖运合同》,约定:

承包方式:包挖、包运、包卸、包质量安全及一切场内外协调工作;

计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最终造价以建设单位实际认可的工程量结算为准;

付款方式:每月按已完工程量70% 支付,剩余30% 在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毕结算后7天内付清。

合同暂定总造价300万元,但实际工程量远超预期。

2. 工程干完了,结算却“卡”住了

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土石方挖运工作。20207月至20213月期间,双方多次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汇总总价高达889万余元,后经重新结算,确认四期、五期总价为220万余元,最终确认工程总价款为889万余元。

然而,当公司要求支付剩余319万余元尾款时,公司却拿出了合同中的一句话:“最终造价以建设单位认可的实际所发生的工程量为准”,声称建设方公司尚未对全部工程量完成结算,付款条件不成就。

更棘手的是,公司当庭表示:“对原、被告之间的土石方承包关系不知晓”,且“仅对项目二期土方工程办理了结算,其他合同的结算正在办理中”。

3. 原告的困境:钱拿不到,诉讼时效却在一天天走

公司陷入了典型的“三角债”困境:活干完了,楼盖起来了,但总包方以“甲方没确认”为由拒付尾款。319万对于一家渣土运输公司来说不是小数目,资金链的压力可想而知。

无奈之下,公司委托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的唐子杰律师,将公司诉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二、办案经过:唐子杰律师如何一步步击破被告防线

接手案件后,郴州律师唐子杰并没有被被告“未结算”的抗辩吓退。作为一位拥有2年基层法院工作经历的实战派律师,他对裁判者的思维路径和证据采信标准有着深刻的洞察。他迅速梳理出本案的三大突破口。

突破口一: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能无限期拖延

唐子杰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调取了项目现场的证据,证明一期至五期的地上主体施工早已完成,这意味着地下土石方工程作为基础工程,早已被建设方实际占有并使用。

唐子杰律师敏锐地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既然公司已经在地上盖了楼,就说明基础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了,竣工验收的义务不能成为被告无限期拖延付款的借口。

突破口二:双方已多次对账确认,结算条件实质已经成就

虽然合同约定“以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量为准”,但唐子杰律师指出:原、被告之间已多次对工程量、单价、总价进行签字确认,这些确认单据本身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不能一方面拿着这些单据去和甲方结算,另一方面又对分包方说“这些不算数”。

唐子杰律师在庭审中强调:如果被告认为需要扣减水电费、洗车槽建设费等费用,完全可以举证证明,但被告始终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突破口三: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关于欠款利息的计算起点,唐子杰律师原本主张从202147日(工程完工后)开始计算。虽然法院最终因“无法确定具体交付日期”而酌定从起诉日(202262日)起算,但这一结果仍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按年利率3.7%计算的合法利息,有效弥补了资金占用的损失。

三、案件结果:全额支持319万工程款+利息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唐子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1. 被告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3,195,511.5元;

2. 被告公司按年利率3.7%支付自20226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3. 案件受理费32,08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已达到付款条件”,并给出了掷地有声的理由: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应付款之日即为交付之日;双方已多次结算确认工程量,被告若认为需扣减费用应举证证明。

四、郴州律师唐子杰的“破局三招”

回顾本案,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唐子杰律师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值得每一位建设工程领域的分包商借鉴:

第一招:善用“擅自使用”规则,打破“未结算”僵局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总包方最常用的拖延战术就是“还没和甲方结算”。但郴州推荐律师唐子杰指出:当工程已被实际占有使用时,法律上的“竣工日期”和“应付款日期”就已经确定了。分包商完全可以直接起诉总包方,不需要等总包方和甲方的结算结果。

唐子杰律师提示: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情况,请务必保留工程已投入使用的证据,比如现场施工照片、后续施工单位进场的记录等。

第二招:重视过程结算文件的证据效力

本案中,郴州本地律师唐子杰之所以能成功,关键在于原、被告之间有多份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这些文件在法庭上成为最有力的证据,直接证明了工程量和总价。

唐子杰律师建议:在施工过程中,每一次对账都要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不要因为是“中间计量”就掉以轻心——这些文件可能就是日后诉讼的“王牌证据”。

第三招:精准把握利息计算规则,不让一分钱吃亏

虽然法院最终从起诉日起算利息,但唐子杰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应付款之日”的法律认定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起诉日而非判决生效日起算利息的有利结果。看似只差几个月,但对于319万的标的额来说,利息差额就是好几万。

唐子杰律师,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5年,全网自媒体粉丝超3万。他曾有2年基层法院工作经历,深谙裁判者的思维逻辑和证据采信标准。擅长领域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作为郴州本地实战派律师,他始终坚持“精细化办案”,团队累计处理案件超1000件。

如果你也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郴州律师唐子杰,让专业的人帮你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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