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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胜诉!“外嫁女”户口未迁出被剥夺征地款,郴州唐子杰律师巧用新法成功维权

发布者:唐子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3日 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一场因“外嫁女”身份引发的征地款纠纷

盘某甲,1988年出生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某村,自出生起户籍便登记在该村某组,是土生土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6年,盘某甲与外村村民魏某乙登记结婚,但户籍始终未迁出,仍留在娘家村组。2020年,两人协议离婚。2023年,盘某甲的女儿魏某甲也将户籍迁入该村。

2024年,因公司万吨技改尾矿库项目建设需要,该村某地一带共计1286余亩土地被征收,土地入市补偿款总额高达85958822元。按照村里通过的分配方案,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分得263414.4元征地补偿款。

然而,当其他村民陆续拿到这笔钱时,盘某甲却被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村组给出的理由很简单——她是“外嫁女” 。2024113日,该组召开组民大会,会议明确决议:“外嫁女、空挂户不享受本组的利益分配”。盘某甲多次与村组沟通,均被以“外嫁女不享受分配”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盘某甲带着女儿,找到了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的唐子杰律师。

二、办案经过:郴州唐子杰律师的精准破局

唐子杰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研判。他意识到,此类“外嫁女”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村组之所以拒绝分配,正是基于“外嫁女即丧失成员资格”的传统观念。

唐子杰律师的办案思路清晰而精准:

第一步:锁定核心法律武器——刚刚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唐子杰律师敏锐地发现,20255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为本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八条第二款更是一针见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

第二步:全方位梳理证据,构建完整的成员资格证据链

唐子杰律师并未止步于法律条文,而是深入挖掘证据。他发现,盘某甲不仅在村组有户籍登记,还曾在村组的迁坟补偿协议上签字并领取补偿款——这直接证明村组在实际操作中是认可盘某甲成员身份的。此外,盘某甲从未在其他地方取得承包地或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其生活保障始终与娘家村组紧密相连。

第三步:精准应对村组的三大抗辩

面对村组提出的“成员资格认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盘某甲没有承包地”“村组大会有权决定分配方案”三大抗辩,唐子杰律师逐一击破:

关于受理范围:他指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明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成员资格的审查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前提。

关于“没有承包地” :他强调,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登记为基本形式,结合是否与村组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判断,承包地并非唯一标准。

关于“村组大会决定” :他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唐子杰律师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村组按同等份额向盘某甲支付土地征收款263414.4元。

三、案件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外嫁女”权益全面胜诉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唐子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盘某甲出生在东某组,户口登记在该组,出生即原始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后未迁出户籍,也未因结婚获得新的承包地及任何福利待遇。案涉分配方案中“外嫁女不得参与分配”的决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妇女的平等分配权。法院判决:村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盘某甲土地入市补偿款263414.4元。

村组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唐子杰律师继续代理盘某甲应诉。村组上诉称“成员资格认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盘某甲不具有成员资格”。

郴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盘某甲自出生起落户于该组,虽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也未获得新的承包地,依法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盘某甲应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四、律师观点:唐子杰律师谈“外嫁女”维权的新思路

郴州推荐律师唐子杰总结本案时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胜诉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他提出以下新颖观点:

观点一:新法为“外嫁女”维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

唐子杰律师强调,20255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是本案胜诉的关键。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特别是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外嫁女未取得其他成员身份的,原集体不得取消其资格”。这彻底改变了以往“外嫁女”维权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困境。

观点二:成员资格认定是法院审理土地补偿纠纷的必经程序

针对村组“法院无权认定成员资格”的抗辩,唐子杰律师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时,对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是确定其是否有权分配补偿款的基本前提。这不是“越权”,而是“履职” 。

观点三:“村规民约”不得成为侵害妇女权益的挡箭牌

唐子杰律师特别提醒,很多村组以“村民大会决议”“传统习惯”为由剥夺外嫁女权益,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权益。村规民约如果与法律相抵触,一律无效。

观点四:举证责任分配是此类案件的关键

唐子杰律师分享办案心得时表示,此类案件中,村组若主张外嫁女已丧失成员资格,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外嫁女已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身份或获得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村组无法举证,法院应认定外嫁女仍具有原集体成员资格。

郴州本地律师唐子杰最后提醒广大“外嫁女”:户籍是成员资格的基本凭证,切勿轻易迁出。一旦遇到村组以“外嫁”为由剥夺权益,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唐子杰律师团队深耕郴州本地,熟悉农村土地纠纷的司法实践,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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