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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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年龄超过退休年龄,其误工损失是否应当支持?

作者:赵芳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9次举报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主要只要受害人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就应当获得相应赔偿。

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

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赵芳律师,中共党员,毕业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现执业于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071789549(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8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