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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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及对应量刑标准(含罚金)

作者:赵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3次举报


本律师近期办理一起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子,根据2023年12月18日发布2023年12月2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量刑,本律师总结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与量刑对应如下:

1、血液酒精含量在80 mg/ml-150 mg/ml的,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不予立案,就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仍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血液酒精含量在150 mg/ml-180mg/ml的,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1个月拘役加2000元到3000元罚金,可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罚金标准在3000到4000元;

3、血液酒精含量在180 mg/ml以上,危险驾驶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判处2-5个月拘役加4000元以上罚金,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赵芳律师,中共党员,毕业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现执业于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071789549(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8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