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常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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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维权成功|单位发放社保津贴不能免除参保义务**

发布者:付常川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121人看过 举报

2026-09-23

律师观点分析

# **超市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维权成功|单位发放社保津贴不能免除参保义务**

 

 

 

##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为一名女性劳动者,多年在本地一家超市从事收银岗位工作。入职之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规避社保法定义务,在每月工资中单独列支一笔 “社保津贴” 直接发放给员工,声称由员工个人自行购买社保。

 

后期超市因升级改造,通知收银部门全体员工停工离岗,要求员工签署薪资结算协议。劳动者不认可该结算方案,没有签字。用人单位据此主张,劳动者自停工当日起主动不来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

 

劳动者面临多重权益受损:单位未缴社保、存在收取入职押金、存在未休年休假、停工待岗阶段工资未足额发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委托**南充付常川律师**代理本案,正式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者仲裁主要诉求:

1、确认劳动关系以劳动者发送被迫解除通知当日解除;

2、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裁决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4、裁决支付历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5、补足停工待岗期间当月工资;

6、退还入职时收取的押金。

 

庭审阶段,用人单位提出多项抗辩意见:

1、劳动关系在员工停工离岗当日已经解除,并非劳动者发送解除通知之日;

2、已经每月发放社保津贴,应当从工资基数中扣减该笔补贴;

3、未休年休假工资只支持仲裁时效 1 年以内部分;

4、失业保险损失无证据,不应支持;

5、押金需要看收据原件核实真伪。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停工待岗状态下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怎么认定;单位发放社保津贴,能不能免除缴纳社保法定义务;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待岗,工资应当如何计发;入职收取押金是否应当返还。**

 

## 办案经过

 

当事人找到**南充付常川律师**的时候,手上证据材料零散,既有工资流水、工资表,也有微信聊天记录、收款收据、工作群停工通知等,但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闭环,部分材料为截图照片。

 

**南充付常川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开展系列代理工作:

第一,系统梳理全部证据,区分原件、复印件、截图,筛选具备仲裁效力的证据。重点锁定:押金收款原件、银行工资流水、员工群停工通知、微信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聊天记录、历年工资表。把碎片化证据整理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入职时间、岗位、工资标准、单位收取押金、单位通知停工待岗、劳动者书面被迫解除全部事实。

 

第二,精准固定解除劳动关系关键事实。用人单位抗辩员工 5 月 6 日就不再上班,劳动关系就此消灭。**南充付常川律师**抓住关键细节:员工不上班不是个人原因辞职,是超市改造升级,公司在工作群正式下发停工离岗通知,属于**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安排员工待岗**,不等于劳动者主动离职。后续劳动者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通过微信向公司人事工作人员正式送达被迫解除通知,劳动关系应当以通知到达公司之日作为解除节点。

 

第三,针对 “社保津贴已经发放给员工” 的抗辩提前准备代理意见。明确: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律强制义务,即便工资表列有社保津贴,用人单位也不能通过发补贴的方式免除法定参保责任。

 

第四,关于待岗工资的主张,引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单位应当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能因为员工没有到岗上班就完全不发工资。

 

第五,对押金问题,以加盖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原件作为核心证据,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管名目是互助金、工牌费、手册费,全部都属于违规收取,应当全额退还。

 

第六,对未休年休假工资,厘清仲裁时效,只主张仲裁时效保护范围内的年休假待遇,同时要求单位举证已经安排过年休假,单位无法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开庭审理阶段,**南充付常川律师**逐项出示证据,针对用人单位全部抗辩逐一进行质证、发表代理意见,重点反驳 “停工离岗等于劳动关系解除” 的观点,向仲裁庭还原是单位改造导致员工待岗,并非劳动者主动离职,解除时间应当以被迫解除通知送达单位为准。

 

## 案件结果

 

仲裁委充分采纳**南充付常川律师**大部分代理观点,作出仲裁裁决: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以劳动者微信发送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当日解除;

2、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裁决支付时效保护期内**未休年休假工资**;

4、裁决补足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待岗当月的工资差额;

5、裁决全额退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的入职押金;

6、失业保险待遇赔偿请求,因未提交社保机构无法补办的证据,仲裁予以驳回。

 

以上裁决款项合计两万余元,裁决生效之后,用人单位需要十五日内全部付清;如果一方不服裁决,可以收到裁决书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期不起诉,裁决具备强制执行力,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提示:本案裁决并非全部支持劳动者原始全部请求,部分诉求因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被驳回,劳动维权,证据收集与法律点把握至关重要。

 

## 律师观点

 

**南充劳动纠纷律师付常川**结合本案办案经验,总结实务中高频用工误区,给广大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带来实务提示:

 

1、**单位发放社保津贴≠免除缴纳社保法定义务**。不少民营企业习惯和员工约定,不买社保,工资里多发一笔社保补贴。**南充付常川律师**提示: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法律强制义务,不能通过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发放津贴的形式免除该法定义务临沂市兰山...。就算员工签字同意不要社保,该约定在法律上也是无效。劳动者后续依然可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2、**公司通知停工待岗,不等于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很多企业经营调整,口头或者在群内通知员工回家待岗,就误认为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南充付常川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单方面安排停工待岗,只是暂时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只有双方达成解除合意,或者劳动者正式书面提出解除,或者单位出具正式解除通知,劳动关系才会发生解除效果。劳动者遇到单位通知待岗,不要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可书面保留被迫解除通知,维护自身经济补偿权利。

 

3、**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押金**。现实中部分企业以 “互助金、工装费、工牌费、手册费” 等名目向新入职员工收钱,无论叫什么名目,法律层面均属于违规收取劳动者财物,劳动关系结束之后,劳动者有权要求全部退还,保管好收据原件是维权关键证据。

 

4、**未休年休假工资存在仲裁时效限制**。劳动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劳动者不能无限期主张多年之前全部未休年假工资,维权时应当在仲裁时效范围内及时主张权利,同时保留好工资、在岗工作相关证据。

 

5、**主张失业保险损失有特殊举证门槛**。劳动者想要主张未缴社保带来失业保险赔偿,实务中需要举证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客观上已经无法补办社保,造成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损失,如果缺少该部分证据,该诉求存在较大败诉风险。

 

> 

> 律师提示:劳动争议案件,证据为王。普通劳动者遇到欠薪、不缴社保、变相待岗裁员等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南充劳动纠纷推荐律师付常川**,尽早固定聊天记录、工资流水、收据、通知文件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付常川律师(咨询电话:16683334333)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第五届南充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20102353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取保候审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15113202010235311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