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长达十七年房屋反水潮湿,业主历经四次诉讼终获胜诉
——从举证不能到胜诉的维权之路
(付常川,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7年,黄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即发现房屋室内地面严重反水、潮湿,导致家具、电器等财产受损。此问题持续长达17年之久,严重影响了黄某一家的正常居住和生活。黄某多次向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反映,虽经一次整改但问题依旧。2022年,黄某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1.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房屋反水潮湿的原因究竟是开发商的设计施工缺陷,还是业主使用不当?在因缺乏关键图纸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开发商应否对交付17年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开发商以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超过保修期为由进行抗辩,该抗辩能否成立?
【处理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最终在二审中胜诉。人民法院作出民终号民事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黄某房屋的反水、潮湿问题进行整改,达到房屋地面不反水、房屋地面下架空层不积水的标准。
2. 判令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本案鉴定费3000元。
3. 驳回了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案文书】
人民法院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
1. 破解消费者“举证难”: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在房屋质量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证据劣势地位。本案中,虽然因开发商拒不提供施工图纸等关键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但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认定开发商作为证据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结合鉴定机构“初步分析为房屋未做防潮处理”的意见,最终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明确开发商主体责任:房屋质量是底线,保修期不是“免责牌”。 开发商以房屋通过验收和超过保修期为由抗辩,试图推卸责任。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房屋存在反水、潮湿等严重影响居住的安全隐患,且开发商未能证明是业主使用不当所致,作为开发商应就房屋质量向业主负责。这表明,对于房屋主体结构和严重影响居住的根本性质量问题,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不因时间的推移和保修期的经过而当然免除。
3. 彰显司法为民理念:实质性化解纠纷,保障基本居住权。面对长达17年的居住困扰和多次诉讼的艰难维权,二审法院没有简单地以证据不足驳回上诉,而是通过深入分析证据规则和案件事实,作出了要求开发商整改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实质性地解决了困扰消费者十几年的难题,体现了司法对公民基本居住权利的切实保障
上诉部分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错误。
一、2007 年 10 月 9 日,置业公司与黄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黄某购买了案涉房屋。置业公司与黄某系商品房买卖关系,案涉房屋属双方买卖的商品。现黄某举证证明其购买居住的案涉房屋存在反水、潮湿情况。置业公司、物业公司对案涉房屋存在反水、潮湿的事实此前历次庭审未提出异议,只是辩称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不明,与其无关。为查明案涉房屋反水、潮湿的原因,黄某申请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却因无法提交鉴定所需的房屋结构施工图纸及结构计算书、建筑施工图纸、房屋地勘报告、工程质保资料等材料,鉴定公司遂作出退案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退案函载明“我公司已完成现场初勘,初步分析反水、潮湿原因为房屋未做防潮处理,具体原因需根据房屋原始结构图综合分析得出”。黄某作为消费者已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反水、潮湿情况,并积极申请鉴定,已在其举证能力、专业知识范围内尽到了举证责任。而置业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单位,应当掌握有房屋结构施工图纸及结构计算书、建筑施工图纸、房屋地勘报告、工程质保资料等材料,却拒不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和有关部门拒不提供案涉重要书证的情况下,应依照规定进行民事制裁强令被上诉人提供该证据。如仍拒绝提交,应依法直接作出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认定和判决。故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涉房屋存在质量缺陷。
二、案涉房屋应做防潮处理系房屋修建者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应做未做导致房屋出现反水潮湿,应当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一审法院在鉴定机构已经出具函件证明房屋未作防潮处理的情况下,错误认定上诉人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完成现场初勘,因无法提交鉴定所需资料,鉴定机构退案。同时出具了一份退案函载明,我公司已完成现场初勘,初步分析反水潮湿的原因是因为房屋未作防潮处理。案涉房屋为 F 层,即一层以下的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根据《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当作防潮处理,作防潮处理系置业公司的法定义务。经鉴定机构现场查勘明确该房屋未作防潮处理,故上诉人房屋出现的反水潮湿系被上诉人被置业公司导致。置业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黄某在管理使用房屋上存在不当或过错,作为房屋的开发商应就房屋质量向房主负责,应对房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达到适合居住的标准。上诉人已经初步完成举证责任,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作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实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最后补充一点,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4月16日及5月6日对上诉人的投诉回复内容显示:经核实,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原县建筑勘察设计所)目前现存只有最初设计草图图纸,……,前期,相关图纸已全部正式移交至该小区开发商(即本案被上诉人),建议可直接向开发商索要相关图纸。即被上诉人置业公司是案涉鉴定所需提供的资料的控制者和保存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上诉述资料,
并且,被上诉人物业公司在原一审中当庭陈述并在原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中载明:物业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仅向法院提供了小区的总平图一份,称其余图纸因办公室搬迁原因导致现在无法提供,既然被上诉人物业公司自己都自认因为物业办公司搬迁导致暂时无法提供其余图纸,也就说明其余资料确实在其处,现在物业办公司搬迁完成了,那么二审中就可以提供。
其次,上诉人向二审法院申请文书提出命令,请求贵院裁定责令被上诉人方提供鉴定所需资料。如被上诉人置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5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认定上诉人主张的房屋反水潮湿的是因为开发商修建设计存在问题的主张真实成立。
二审中,向法院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文书提出命令申请书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院受理的黄上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民终号】
请求事项:
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小区10-2-F02房屋的结构施工图纸、结构计算书、建筑施工图纸、地勘报告、相关工程质保资料(如钢筋隐蔽验收记录、钢筋原材检测报告、混凝土原材检测报告、施工过程验收资料)。
事实和理由:
2007年,申请人购买了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小区房屋,入住后该房屋常年出现严重的反水、潮湿等问题。为确定该房屋出现反水、潮湿现象的原因,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而鉴定机构需要上述鉴定材料才能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鉴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4月16日及5月6日对申请人的投诉回复内容显示:经核实,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原县建筑勘察设计所)目前现存只有最初设计草图图纸,且并未盖章,是不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应,前期,相关图纸已全部正式移交至该小区开发商(即本案被申请人),建议可直接向开发商索要相关图纸。同时,被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的建设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因此,被申请人作为结构施工图纸等材料的制作者和保存者,理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上述资料。
但被申请人拒绝提供,致使本案鉴定无法作出,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为此,申请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条之相关规定,申请贵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房屋的结构施工图纸、结构计算书、建筑施工图纸、地勘报告、相关工程质保资料(如钢筋隐蔽验收记录、钢筋原材检测报告、混凝土原材检测报告、施工过程验收资料)。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4年月日
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4月16日及5月6日对申请人的投诉回复内容,证实被申请人系建筑结构施工图纸等材料的制作者和保存者,依法应当提供上述证据。
开庭时,法院当庭责令被上诉人提供,被上诉人仍回复无法提供。
经代理,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如下:
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黄某购买的位于某处的房屋的反水、潮湿问题进行整改,达到房屋地面不反水、房屋地面下架空层不积水。
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某支付鉴定费 3000元;
付常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