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通知书
公司:
我于2009年7月23日起在你公司上班,从事保安工作。因你公司不按时足额向我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未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现我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请你公司按国家法律规定向我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失业保险金补偿等费用,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特此通知。
通知人:
2025年7月9日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生,住四川省XX充市顺庆区金
被申请人:公司,住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一、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7月12日解除。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520元(16X2220元/月)。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赔偿47520元(24个月X2220元/月X90%)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025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305元(2024年2788:2022元÷21.75X10X3,2025年1517:2200÷21.75X5x3)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025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53元(2024年2022÷21.75X11X3,2025年2200÷21.75X9x3)
六、劳动争议仲裁等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7月1日起,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实行倒班制的工时制度,其中白班时间为8:-20:00,夜班时间为20:00-8:00。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至2025年7月12日的工资,也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强制保险,也没给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和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加班工资,为此,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于7月12日收到后仍未向申请人支付相应补偿赔偿及欠付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 致
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25.7.14
XX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XX顺劳人仲案〔2025〕号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XX充市顺庆区金,公民身份号码:513。
委托代理人:付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XX公司。
住所: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酒店XX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失业保险损失、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XX及委托代理人付XX,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09年7月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处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实行倒班制的工时制度,其中白班时间为8:00-20:00,夜班时间为20:00-8:00。在劳动合 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至2025年7月12日的工资,未支付法定休假日和未休年休假的加班工资,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于7月12日收到后仍未向申请人支付相应补偿及欠付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5520元(2220x16)。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损失47520元(2220×90%×24)。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305元(2022÷21.75×10×3+2200÷21.75×5×3) 。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025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753元(2022÷21.75×11×3+2200÷21.75×9×3)。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7月12日解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申请人妄想逃避因严重违纪被申请人追究其违纪责任的极端行为。202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严重违纪行为进行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抄送了申请人本人、顺庆区人社局和被申请人各部门,该项无理主张应当驳回。二、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十多年的老员工,且一直从事保安工作,非常清楚保安的工作职责,但其值班经常违纪。2025年3月31日前,由于被申请人监控资 料保存逾期被覆盖无法恢复。从202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其擅自调换工作岗位达3个多月,且在自行调换岗位值班时,每班次均存在睡觉、不履行保安职责(巡逻巡查)的行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严重违纪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三、申请人主张的失业保险损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申请人是自愿放弃在被申请人处参加社保,其本人参加了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和城镇职工社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每月工资中预发了150元社保费,每年凭申请人个人缴费发票按比例为其报销了保险费用,申请人是认可的。由于疫情后,被申请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欠发了员工工资近两年,也暂未报销申请人的社保个人缴费,待有资金时再补发员工工资,并按申请人个人缴费比例为其报销。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是五险统一征收,职工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和其个人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用人单位就无法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不能重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双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至今仍是农村户口,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社保,被申请人并未剥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权利。四、申请人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可以当年安排年休假,也可跨年度安排,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其休年休假。五、申请人主张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与其 实际法定休假日上班时间不符。被申请人六名保安工作人员是轮流值日,并不是申请人一人值守,经核查考勤,2024年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值班9天,2025年1-6月法定休假日值班4天。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9年7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实行倒班制的工时制度,其中白班时间为8:00-20:00,夜班时间为20:00-8:00。2021年之前,被申请人持续为申请人按比例报销了职工养老保险。根据申请人提交的2023年10月至2025年5月员工工资表显示,申请人在该期间的工资金额分别为2060元、2060元、2060元、2060元、2160元、2235元、2060元、1798元、1623元、1720元、1633元、1633元、1720元、1633元、1720元、1632元、1632元、1720元、2170元、2170元。申请人的工资结构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160/170元+补贴+绩效+自缴社保补贴150元。在2023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生活费共计9000元。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2024年至2025年6月考勤记录及考勤表显示,2024年1月1日、2月11日、5月1日、6月10日、9月17日、10月1日、10月2日,2025年1月29日、1月30日、4月4日、5月1日,申请人均正常出勤。
2025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现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载明:公司:我于2009年7月23日起在你公司上班,从事保安工作。因你公 司不按时足额向我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未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现我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请你公司按国家法律规定向我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失业保险金补偿等费用,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后申请人又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2日签收该通知书。
202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出具《关于解除李XX劳动关系的通知》并通过中国XXEMS向申请人邮寄,该通知载明:公司各部门:李XX,2009年7月入职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该同志从2025年4月起,未经部门及公司领导同意,擅自调岗3个多月,且在值夜班时经常睡觉,不履行保安巡查巡逻职责,严重违纪。在公司调查过程中,2025年7月9日,该同志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面通知,遂想逃避违纪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从即日起解除李XX与公司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拒收该邮件。
2025年7月2日,XX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XX顺劳人仲案〔2025〕208号),裁决: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李XX支付2023年10月至2025年5月的工资32395元。
另查明: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四川省XX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9月16日,XX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25)川1302 民初号),载明:公司与李XX认可欠付工资为32395元,XX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前分期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
本委认为:对于申请人主张确认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现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支付加班工资、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审查,由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权系形成权,一旦当事人一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经送达到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解除,故被申请人在2025年7月16日作出的未依法送达的《关于解除李XX劳动关系的通知》属于对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回应行为,本委对其不予支持。综上,本委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本案中,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审查,第一,截至本委2025年7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时,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至2025年5月的工资,故被申请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第二,根据在案证据中的工资表及考勤表可以反映出,申请人2024年至2025年存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但被 申请人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第三,申请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贴及按比例报销社保的方式违反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故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本委对其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又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结合申请人在案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由于申请人的应发工资低于XX充市2024年、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本委酌情按照XX充市2024年、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申请人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33053.33元[(1970×7+2200×5)÷12×16]。
对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损失的仲裁请求。本案中,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第五项“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但由于申请双方长期持续通过由被申请人按比例报销社保及发放社保补贴的方式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故申请双方在缴纳社保问题上都存在相应过错,本委酌情认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承担过错的比例为6:4。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之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实际工作年限缴费,申请人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又根据该法第十九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 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及第二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之规定,失业保险金为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达到重新就业等条件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据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XX充市的失业保险金为1980元/月,本委酌情认定,被申请人应按照以下情形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5年8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7.33564元(1980x60%x3)。如申请人在2025年11月(小雪月)之后21个月内存在重新就业等法定事由时,被申请人不应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如申请人在2025年11月(含当月)之后21个月内存在未就业情形时,被申请人应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1188元(1980x60%),其最长期间不超过21个月;如被申请人在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损失期间,申请人存在重新就业等法定事由时,被申请人停止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失业保险金损失的支付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日,不足月的,不进行支付。
对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至2025年未休年休假 工资的仲裁请求。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及第三条第一款“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09年7月23日与被申请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申请人从2010年7月23日起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未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安排相应带薪年休假,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一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之规定,结合现有证据,本委核算出申请人2024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2025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结合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其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在法定支付范围内,本委对其予以确认。故被 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至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870.8元(2022÷21.75×10×200%+2200÷21.75×5×200%)。
对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至2025年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及考勤表可以反映出申请人2024年法定休假日出勤7天,2025年法定休假日出勤4天,由于未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其主张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在法定支付范围内,本委对其予以确认。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至2025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166.06元(2022÷21.75×7×300%+2200÷21.75×4×300%)。
经本委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第五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33053.33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至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870.8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至2025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166.06元。
五、被申请人应按照以下情形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5年8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3564元。如申请人在2025年11月(含当月)之后21个月内存在重新就业等法定事由时,被申请人不应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如申请人在2025年11月(含当月)之后21个月内存在未就业情形时,被申请人应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1188元,其最长期间不超过21个月;如被申请人在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损失期间,申请人存在重新就业等法定事由时,被申请人停止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失业保险金损失的支付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日,不足
月的,不进行支付。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付常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