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合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杀猪盘”诈骗行为,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己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
尹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违法所得 余元(已退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初犯、偶犯、家庭困难,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愿意退赃等量刑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参与犯罪时间均在一个月以上;辩护人提出的家庭困难,与量刑并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将从量刑上予以体现;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愿意退赃的意见,本院将根据被告人实际退赃情况,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院将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参与犯罪的时间、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各自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 元。
付常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