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 赠与合同无效;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 9999 元见面礼;3.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0 年原告因感情受挫身患 精神疾病,经南充市xx医院多次诊断为躁狂症,15 年持 续用药,病情反复,属二级精神残疾。2024 年 11 月,原告病情 复发,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入院接受治疗, 后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出院。该次出院后又因躁狂发作,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入院,至今原告仍住院治疗。2025 年 11 月 17 日, 受原告之母的委托,四川精神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原告为复发性躁狂症,在 2024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2 月期间及 2025 年 9 月 20 日至鉴定日期间处于发病期。在上述特定发病期 内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4 年 12 月 23 日,原告在精神病 发作期间给被告微信转了 9999 元,备注见面礼,原告躁狂症的 表现就是乱借钱,出手大方。原告在躁狂病发作,无民事行为能 力期间给被告转的账,该转账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被告应当返还 该款。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求
经代理,双方.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被告于 2026 年 2 月 4 日之前向原告菱返还资 金 00 元,该款由原告的母亲代收;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付常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