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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调解。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转钱给他人,代理原告以确认合同无效起诉返还之案件二

发布者:付常川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9日 355人看过 举报

2026-02-0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2010 年因感情受挫身 患精神疾病,经南充市第二人民医院多次诊断为躁狂症,15 年 持续用药,病情反复,属二级精神残疾。2024 年 11 月,原告病 情复发,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入院接受治— 2 — 疗,后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出院。该次出院后又因躁狂发作,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入院,至今原告仍住院治疗。2025 年 11 月 17 日,受原告之母的委托,四川精神医学司法鉴定 中心鉴定原告为复发性躁狂症,在 2024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2 月 期间及 2025 年 9 月 20 日至鉴定日期间处于发病期。在上述特定 发病期内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4 年 11 月,被告明知原告 有精神疾病,向原告借款,原告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通过微信 转账 50000 元,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微信转账 5000 元,于 11 月 30 日微信转账 13862 元,被告于 11 月 30 日通过微信转回借 款 6666 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 62196 元。2025 年 1 月左右, 原告住院,其父母翻看原告手机,发现原被告存在大量转账,在 原告父母及原、被告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 今向原告借款共计陆万贰仟壹佰玖拾陆元整(62196)微信转 账,借款人:。原告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原告在发病无 民事行为能力期间支付款项给被告,该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且被告也实际收到借款,出具了借条,也应当偿还借款。原告根 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代理原告起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 60000 元,被告刘定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前向原告返还 15000 元,定于 2026 年 6 月 20 日前向原告返还 15000 元,定于 2026 年 9 月 20 日前向原告返还 15000 元,定于 2026 年 12 月 20 日 前向原告返还 15000 元,若被告未按前述约定按时 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所有未付款项,并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由被告以未付的所有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 3%向原告 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677 元,由被告负担,此 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 677 元,原告不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费;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前述款项由原告的母亲代收。

付常川律师,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第五届南充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五届南充市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20102353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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