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农业家庭户依户主申请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并非户主一人享有,而是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享有,宅基 地上房屋被拆迁后,按照“拆一还一”政策获得的安置房屋 也应归属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从《拆迁户产权认定情况申请表》及信签纸载明,户主, 人口 3 人,户主)、妻、子,同时同意 补三人建房用地 60 平,拆迁人数为 3 人,能够确定 为拆迁人员之一。由于案涉房产是安置补偿给以被告为 户主的家庭户,并未明确每个家庭成员的份额,应当认定为 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生活,原告与被告已无共同生活基础,故原 告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案涉 房屋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 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 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 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 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该房屋不宜分割所有权属,仅分 割由当事人使用。现案涉门面总面积为 67.16 平方米,三人 平均分配,原告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即 22.38 平方米。案涉号门面建筑面积 21.47 平方米,未超出原告应得 份额,故原告分得南充市顺庆区商铺使用权,予以支持。
付常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