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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万劳务费,全额支持!

2023年10月20日 | 发布者:付常川 | 点击:3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大获全胜,53万元劳务费法院全额支持。最初当事人找我主张,对方打了欠条的19万,经过证据分析,我们认为可以起诉50多万。拿到判决书,当事人很高兴,也很惊讶,难以置信。民事起诉状原告:胡某,男,居民身份...

律师观点分析

大获全胜,53万元劳务费法院全额支持。最初当事人找我主张,对方打了欠条的19万,经过证据分析,我们认为可以起诉50多万。拿到判决书,当事人很高兴,也很惊讶,难以置信。



原告:胡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百步街23号1幢4单XX。

被告:谭X,男,汉族,生于19641013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红星路283号,身份证号码:XXX,电话:133XXXX9419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30000元劳务费,并自2017年1月1号起至所欠的劳务费支付完成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被告谭X挂靠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了黑龙江省富锦市XX项目的建筑工程,并聘请原告作为项目经理管理工程,约定原告每年的工资为20万元。原告在该工程应得劳务费20万元,被告谭X在工资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谭X催要劳务费,被告谭X在2016年5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管理人员胡XX工资款现金壹拾玖万元正(190000)欠款人:谭X,2016.5.15”。

原告在2015年6月随被告谭X在其承包的绥化市XX工程作为项目经理工作3个月,约定劳务费每月3万元,被告谭X签字确认了工资明细表,但未支付原告劳务费9万元(3X3万)。

原告在2015年底随被告谭X在其承包的黑龙江省北安市华XX工程工作6个月,约定劳务费每月3.5万元,被告谭X签字确认了工资明细表,但未发放劳务费21万(6X3.5万)。

原告在2016年随被告谭X在其承包的北安润城XX一期商铺工程工作两个月,约定每月劳务费2万元,被告谭X在工资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却未发放相应的劳务费4万。

综上,原告认为:自己提供了劳务,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劳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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