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伤后,未对三期进行鉴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4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误工60-120日、护理60-90日是、营养30-50日的规定,原告主张护理时限60日,营养时限40日,法院予以认可。
原告主张误工时限120日明显过长,本院酌定认可90日。保险公司向原告已支付的13500元,应在赔偿款总额中扣减。据此,原告孙XX主张的赔偿费用,本院评定如下:
1)医药费16049元。x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药费用18237元,有相应票据,本院予以认可,保险公司要求扣出自费药费用,本院酌定按12%比例扣除2188元后为16049元;
2)营养费1200元。x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其营养时限本院认可40天,本院酌定认可营养费12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x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8日,主张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用900元,本院认可900元;
4)护理费7200元。x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其护理时限本院认可60天,按每天120元计算为7200元;
5)误工费10800元。原告x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其误工时限本院认可90日,其误工费本院酌定按每天120元计算为10800元;
6)交通费500元。x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原告主张交通费2500元,因交通费系指伤者伤后就医和转院产生的费用,故本院酌定认可交通费500元;
7)车损400元,原告x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其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定损400元,本院认可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