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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都不会说的的秘密!对方在离婚时转移财产,我们这样出奇制胜,让对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惠莹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次举报


随着现代女性的不断崛起,不断的挑战男性既有的边界,当翻开各种社交媒体软件,发现绝大部分的博主是女性,努力且认真的经营着各种账号,她们带货,创业,成功女性比比皆是,但不乏仍然存在全职在家相夫教子的女性,特别是丈夫作为高收入人群,已经不再需要妻子朝九晚六,因此就存在一些慢慢与职场和社会脱节的全职太太。

前面啰嗦一堆是因为我见证了太多的全职太太在离婚案件中成了牺牲品,这篇文章给一些全职太太做一个警醒,如何面对男方在事业有成后“完美抽身”的一波神操作。

 很难看出薛太太已经是一名高中生的妈妈了,她不仅看起来年轻貌美,穿着时尚,皮肤和身材的管理也不得不让人惊叹,但是这些都没有办法阻止执意要抛弃他的丈夫接下来的一系列神操作。薛太太和丈夫年纪相差9岁,丈夫在结婚后一直经营一家咨询公司,做的有声有色,于是薛太太在家里过起了富太太的生活,当然也因此再也没有进入职场。薛太太这一次找到律师已经是第二次被丈夫起诉离婚,在第一次被丈夫起诉后,薛太太一直认为她和丈夫之间的感情完全是可以挽回的,但丈夫的再次起诉,让他彻底心灰意冷。

大多数人觉得接下来的桥段就是薛太太分走大额财产过上从薛太太蜕变成LISA小姐的潇洒生活,然而,现实却无比冷酷无情,当律师进行了尽职调查后,发现不仅第一次诉讼之后薛太太没能挽回丈夫,且又给了丈夫充足转移财产的机会,丈夫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未得到法院支持后,在不足一个月内,丈夫与其大学同学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将其名下持有的80%的股权一次性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大学同学,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对婚姻案件极其敏锐的律师必然能够察觉,此处必有蹊跷。当得知此事的薛太太,暴跳如雷并坚持要到丈夫的公司闹,若事情放任这样发展下去,最终的结果就是除了能消消气,其次就是竹篮打水。

接下来的对策就是整篇文章的价值所在,首先,遇事不慌,当作什么都不知道。其次找到丈夫的高中同学,谈谈昔日与丈夫的感情,希望同学能够劝说丈夫不要离婚。在同学卸下防备后,再次与其沟通,争取拿到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比如说选择挑拨他们之间的关系,说丈夫告知其财产转移的计谋是同学提供的,同学必定暴跳如雷,认为其丈夫把所有的烂人、烂事、烂摊子推给了自己等等,当他拿出与丈夫之间签订的协助转移股权的相关协议,或者对同学帮忙转移财产的事情亲口认可进行录音保存。

那么拿到证据的结果是什么?

1、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均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2、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其少分或者不分。

3、作为照顾全家生活起居,对子女、老人生活、男方工作付出较多的全职太太可以主张要求离婚补偿。

4、若果对方在婚姻过程中存在过错,例如,重婚、家庭暴力等,同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5、因为薛太太一直以来没有工作,因此在短时间内适应社会并找到工作是比较困难的,此时可以主张对方对自己进行离婚经济帮助等等。

 

方小鱼建议:人们往往在离婚的时候,情绪是难以控制的,但还是要沉着冷静对待离婚,并谨慎取证,否则爱情面包都丢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 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惠莹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惠莹律师长期服务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继承、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