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律师作为离婚案件女方的代理人,在提交证据之前,申请对男方发问,并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是你们亲笔签订协议的吗?”
对方回答:“是。”
“在什么地方签订的协议?”
对方回答:“在董事长上海的办公室。”
“除了你们两个人之外,还有其他人在场吗?”
对方回答:“没有。”
“是你看着他签、他看着你签的吗?”
对方回答“当然!”
“你会飞吗?”
法院判决,女方应当分割男方一半的上市公司股权!
此时,你不免会觉得,“你会飞吗”这个问题在法庭这个场合上提出是否不合时宜,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并不复杂,男方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副总,女方提出离婚后,发现男方所在的公司在美国某证券公司上市了。因此女方要求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分割。因为结婚在前,男方入股公司、公司上市在后,因此将该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必定势在必得!
不料,开庭时,对方却拿出落款几年前一纸“指定赠与协议”,来对抗女方财产分割请求。而这个所谓的指定赠与协议是由公司董事长与男方签订,大致内容是:“某公司即将开展上市规划,董事长决定进行股权激励。根据公司统一规划及董事长安排,董事长决定指定赠与男方位于BVI的某公司的发行股份。该赠与只归于受赠人,即男方一人所有,明确排除配偶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共有”。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合同中明确赠与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股权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了。
此事到目前为止,一定会有人问,对方这样的神操作,怎么破?
贾律师并没有申请进行文字痕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原因是当前我国笔迹鉴定技术并不成熟,根据以往代理案件的经验,无非就是两类结果,一类是鉴定有明确结论,即送检申请得出结论是否伪造、后补的结论,从而得出两种“是”或“否”的文检结果。另一类结果是没有对比样材或科学技术受限等原因,不符合鉴定条件,从而得出“无法鉴定”的结论。因此,一旦鉴定无法得出结论,就比较尴尬,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我们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因此,贾律师没有选择笔迹鉴定,根据其缜密的思维逻辑,据其了解,董事长是全国著名的企业家,对其声誉应该极为珍视;而他的企业遍及全球,出境应该较为频繁;而男方也是公司高管,出差几乎每周都有两三次。而双方在“补造”协议时,可能对于签约时间双方是否都在上海没有考虑这么细致。因此,贾律师申请了调查令,将男方及董事长的出入境记录做了调取。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一查,签订所谓“协议”当天,一个在澳大利亚、一个在中国,是根本不可能当面签订协议的!因此在提交证据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庭审对话。
你学的到了吗?
注:律师的价值在于对深厚的理论功底的灵活运用,而逻辑思维是需要长期训练和经验积累才能达到一定高度,因此你可以了解到代理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到底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