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材料里出现三次交易、两份称量记录和一份鉴定意见,家属最容易先问:“这些数字加起来,是不是都要算在他身上?”
相加之前,必须知道每个数字在说什么。是同一批物品在不同材料中的重复记载,还是不同次行为涉及的数量?是整个案件的总量,还是依法应由某个人承担的部分?这些问题不清楚,算术正确也未必代表认定正确。
一、先说明行为归属,再谈数量归属
我是曹朝军,执业于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从事毒品犯罪辩护。在我提供并获准公开的李某涉45公斤毒品的匿名办案介绍中,相关意见包括“贩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技侦监听内容印证李某并非参与交易”,最终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这项争议不在于怎样做加法,而在于被指控的交易行为能否认定为李某参与。它说明,数字进入某个人的责任范围以前,还需要回答相应行为是什么、与他有什么关系。
沿着这个问题看多次涉毒指控,就不能只拿到一张汇总表便结束分析。每一项数量背后,都应当能够对应具体行为及归属依据。提出部分数量归属异议,也不等于否认全部已查明事实。
二、一件事有多份记录,不等于发生了多次
举一个假设:同一次扣押的物品,在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和鉴定意见中分别记载了重量。这是三个材料在描述同一事项,不能因为出现三个数字,就把它们当成三批毒品相加。
对照这些记录,需要看物品编号、提取时间、封装及送检对应关系。它们的作用,是确认各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对象,以及重量差异有没有合理原因,而不是单凭记录名称判断批次。
这里区分的是同一被指控行为的重复记载与不同次行为。至于先后发生的不同交易是否累计,应按各次行为和适用规则判断,不能反过来用“物品可能来自同一来源”一概排除累计。
三、案件总量与个人责任范围,需要分别说明
多人案件中,有人参与采购,有人接触后续某次交付,也有人只在部分时间参与有关活动。不能只因姓名同时出现在一个案件中,就把全部数量自动算给每个人。
但个人责任也不只取决于亲手接触多少毒品。共同犯罪的判断还涉及共同故意、具体分工及参与范围。没有亲手搬运,不当然排除对相关数量承担责任;只参加某次活动,也需要结合事实说明这一参与与其他行为的关系。
因此,数量异议应具体落到哪次行为、哪一项材料和哪段参与范围,而不是只说“这个总数太大”。《刑事诉讼法》要求有罪事实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数量及其归属同样不能省略证明。
四、累计规则不能替代对每一项事实的确认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对多次相关毒品犯罪,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这项规则解决的是符合条件的多次行为如何计算,并不是说,只要汇总表列出了多笔数量,就可以不再判断每笔事实。
实际阅读时,可以依次问清:每项数量对应什么行为,是否与其他材料重复,行为是否有证据支持,为什么属于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以及是否符合累计条件。
不同毒品种类、不同性质的记录,也不能不说明口径就机械相加。需要先把对象和规则讲清,再形成数字结论。
李某事项所体现的行为归属争议,提醒我们把顺序放对:先证明发生了什么、当事人参与了什么,再讨论相关数量如何进入认定。数量表是事实分析的结果,不应代替事实分析本身。
案例来自本人提供并获准公开的匿名介绍;批次示例为假设,不是李某原案经过,历史结果不预示新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