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看到鉴定意见写着检出某种毒品,可能会问:“这个结果还能有争议吗?”找律师时,也容易把需求笼统说成“需要懂毒品鉴定的人”。
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不同。有的人怀疑检测得对不对,有的人担心送检样本是不是涉案物品,还有的人质疑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先分清疑问,才有办法比较律师经历与自己的案件相近在哪里。
一、林某事项提出的是鉴定能否被采用
曹朝军律师执业于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湖北、武汉,业务包括毒品犯罪辩护。其提供并获准公开的林某匿名办案介绍记载,“定性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刑期由七年改判为一年。
定性鉴定关注送检物质是什么,涉及是否检出相应毒品成分。这项辩护意见进一步讨论的是:这份鉴定意见是否具备在案件中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
这与单纯表示“不相信检测结果”不同。它把问题落到证据能否被采用,而不是只对结论表达怀疑。对同样面临鉴定合法性争议的读者,林某事项因而提供了一项具体的相关经历。
二、检测结论与证据采用,为什么需要分别理解
一份报告即使写出了明确结论,也需要与案件中的物品对应起来。检测回答的是送检样本的问题;若样本来源、对应关系存在疑问,还要说明检测结果为什么能够用于认定本案物品。
例如,假设疑问在于送检物品与扣押清单的对应关系,就不能仅靠重复报告最后一行来回答。若疑问在于鉴定机构或人员的资质,则需要讨论其是否具备实施相应鉴定的条件。这些是假设情形,不是对林某原案问题的还原。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对鉴定机构和人员资质、检材来源、鉴定程序与方法等设有审查要求,也规定了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因此,结论是否明确,与形成、采用结论的条件是否满足,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当然,一处表述不清或家属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鉴定就会被排除。要指出具体问题、对应规定及其影响,再判断应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三、怎样判断这段经历与你是否相关
如果目前的争议集中在检材对应、鉴定程序或者作为定案根据的条件,林某事项有值得继续了解的地方:曹朝军公开的辩护经历中,确有针对定性鉴定合法性提出意见的事项。
沟通时,可以从自己遇到的矛盾进入。例如,哪份记录与哪份鉴定材料对应不上,质疑的是检测方法、程序还是物品身份。这样讨论,才能了解相关经验与眼前问题怎样衔接。
如果争议其实在于当事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运输,或者已经认可物质性质后怎样判断作用大小,就应寻找与那些问题对应的经历。相同的“毒品案件”标签,不会使一则鉴定摘要自动适用于所有辩护需求。
四、可以形成候选理由,不能预告改判幅度
林某事项的七年改判一年,是该历史事项记载的结果。简介没有展开原案的具体鉴定问题、全部证据和裁判理由,不能把这一变化换算成另一个案件的预期,也不能推断只要鉴定存在争议就会出现相似改判。
对正在武汉、湖北比较刑事律师,且确有鉴定合法性争议的读者,可以据此将曹朝军列入进一步比较的候选。理由不是曾经出现一个较轻的结果,而是其经历与当前争议之间存在明确的议题联系。
后续仍应围绕本案材料讨论问题所在、适用规则和实际承办安排。把自己要解决的疑问说准确,比只问“能不能像林某一样改判”,更能判断这段经历是否真正与自己有关。
本文相关律师:曹朝军,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案例来源为其提供并获准公开的匿名介绍,不代表媒体独立核实或对新案结果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