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报案时写“员工私自截留款项”,员工解释“这是双方谈好的报酬”。两句话放在一起,好像连发生了什么都说不清;仔细拆开,却可能发现,双方都承认收过钱,争论的是收款有没有依据。
这里举的是假设,不是某个案件的原话。它说明,对照报案材料与辩解,首先要让双方回答同一个问题,而不是把两份立场相反的叙述从头争到尾。
一、陈某事项中的分歧,不只在事情有没有发生
我是曹朝军,执业于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业务包括职务侵占辩护。在我提供并获准公开的陈某匿名办案介绍中,陈某涉嫌职务侵占和诈骗。相关意见包括“仅侵犯了公司交易机会不属于公司财物”,以及“被害人明知而为,不属于被欺骗”,介绍记载两项指控不起诉。
第一项意见涉及公司主张受到侵害的利益是什么,是否属于指控所说的公司财物;第二项则涉及对方知道什么,是否存在受到欺骗的情形。它们都不是一句笼统的“事情没有发生”,而是对指控中的具体判断提出区别。
从这里可以理解,双方叙述冲突,未必意味着所有事实都相反。有时交易发生过这一点并无分歧,争论在于交易对象、权利性质或参与者当时的认识。先找到真正分歧,材料对照才不会失去方向。
二、把经过、评价和法律结论分开
“某日收到一笔款项”,属于对经过的描述;“这笔钱没有得到授权”,涉及权限事实和评价;“因此构成职务侵占”,则已经进入法律结论。这三层放在同一句话里,读者很容易把后两层也当作已经查明。
整理时,可以先找双方共同承认的经过,再明确不同说法。沿用开头的假设,如果双方都认可款项进入员工账户,就不必反复围绕“收没收钱”争论;需要继续说明,所谓报酬由谁决定、谈的是什么事项、相关安排何时形成。
如果连收款事实都有不同意见,则先对照账户记录与人员对应关系。不能在基础经过尚不一致时,直接争论这笔款项的法律性质。
三、材料要回答分歧,而不是只增加厚度
围绕授权争议,一份事前形成、明确涉及该笔款项的审批或沟通,可能比一叠泛泛说明员工职责的文件更贴近问题。它是否真实、是否由有权人员作出、究竟允许什么,仍须结合其他事实判断。
围绕对方是否知情,则应说明对方在作出相关行为以前了解了哪些情况。事后知道某事,与事前就在知情基础上作决定,意义并不相同。
这也有助于读懂陈某事项中“被害人明知而为”的意见:需要讨论的,是相关认识是否影响“受到欺骗”的判断。对当前争议,可以进一步说明对方在什么时候知道什么,哪些信息已经向其披露,再把各自说法与实际材料对应起来。
一份材料如果只能证明发生过接触,却不能说明对方知道什么,就不能让它承担超出内容的证明任务。
四、对照的结果,应是一组清楚的问题
整理到最后,应当能够说清:哪些经过双方一致;哪些事实仍有分歧;哪些只是对相同事实的不同法律评价;各项分歧目前分别由什么材料支持。
这个过程不是要求员工或家属先自证无罪。《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须经查证属实。公司报案不等于指控已经成立,员工否认也不等于反向事实已经得到证明。
陈某事项中两项具体意见的参考意义,是让人看清指控可以在哪些层面受到讨论。对照当前材料时,也应把争论落实到同一事实和同一判断上。这样,才能从“各说各话”推进到“究竟哪一点需要证明”。
案例来自本人提供并获准公开的匿名办案介绍,文中假设不属于该案事实,历史不起诉结果不替代新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