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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作者:程浩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59次举报

未缴纳社保,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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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强制性地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征收一定的保险费,以确保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待业、死亡等情况下,其本人或供养的直系亲属能从国家获得经济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是,1995年的《劳动法》未将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内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特别将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针对实务中用人单位拖欠缴纳社保费的问题,也作出了新规定,即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强制划拨或拍卖欠缴单位财产,并对欠缴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权力。可见,《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后,如果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更高的违法成本。

社会保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险种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五大类别,通称“五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则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对用人单位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5.支付相关待遇或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或赔偿金。


6.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回顾

缴费基数低于员工月平均工资,员工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李某与北京某公司于2008年5月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500元。双方同时约定,李某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3000元。李某工作半年后,与直接上司交恶,但又不甘心主动辞职,于是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庭审中,公司认为,以3000元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与李某协商一致的结果,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公司并无过错。


李某认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双方的约定排除。因此,公司按较低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劳动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企业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

律师点评

实务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实践。但是,不少企业为了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打起了“擦边球”,比如,与员工约定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员工,这种约定往往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员工能否因为企业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严格来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包括按照规定的险种、缴费基数以及缴费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因此,企业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裁决,支持了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申诉请求。


本案发生在2008年,如果是发生在2009年下半年后,可能就会得到不同的裁决结果。因为,2009年7月北京市下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明确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和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两种情形给予了区分,对于前者,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支持;但对于后者,则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规定险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仅仅是缴费基数较低或发生欠缴,劳动者无权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经济补偿。


另外,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司法实践中普遍不将其作为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只能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HR应对

1.对于新员工,企业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按新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或员工社会保险转移单记载的基数确定。


2.对怠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企业可以分情况区别对待:

(1)对由于地域限制,确实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方缴纳社保的,企业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参保证明或缴费凭据,同时将相应的社保费支付给其个人。

(2)对故意或由于员工自身过错导致无法办理社保的,企业HR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提交办理社保登记所需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以及不予提供的相应法律后果,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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