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静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45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且当被害人被勒颈时反应激烈,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其更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静与被害人张丽敏相约做“用绳子勒脖子产生快感”的游戏,张静用裙带勒张丽敏颈部,且在张丽敏呼救时依然勒颈,两人的亲友、邻居等人闻声而至,在外敲窗询问,张静答称张丽敏在说梦话。后张静发现张丽敏已窒息死亡,遂割腕自杀,未果。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张静主观心态的认定,应结合在案证据、游戏本身的危险程度、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分析判断。
其一,游戏进行前,被告人张静对其行为所面临的高度危险是明知的。张静和被害人相约进行勒颈游戏,虽出于追求刺激、快感的本意,但用绳索、衣带勒颈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可致人死亡,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张静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存在对此种情况认识上的障碍,理应对此有充分认识。从在案证据看,对绳勒脖颈会致人死亡这一常识的明知,亦有张静的供述予以印证。张静供述称“用裙带勒颈会把人勒死我是知道的”,故在游戏进行前,张静对其所进行的勒颈游戏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是明知的。这是认定其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所持主观心态的基础。
其二,游戏进行时,张静对其行为的现实危险性是明知的。张静供述,在勒之前被害人与其约定,如果受不了的话就喊一下“救命”,被害人如果喊“救命”,张静就不再用力了。当游戏进行了一分钟左右,被害人就有反抗和挣扎行为,且被害人喊了张静的名字,还叫了一声“救命”,双手也在乱抓张静。根据二人事先的约定,此时张静应当明知自己的勒颈行为已经给被害人带来了无法承受的痛苦和生命危险。况且,被害人当时的痛苦反应是异常激烈的,在隔壁居住的证人都听到了被害人的呼救声以及脚踢床板的声音,如此强烈的挣扎,如此大力度的反抗是完全可以为张静所感知的,也足以促使张静作出理性的判断。因此,在游戏进行中,张静对勒颈行为已现实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应当是明知的。
其三,被告人张静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上述分析,张静无论是游戏前对勒颈行为可能面临的危险,还是游戏中对勒颈的现实危险性,都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张静是否放弃继续勒颈,表明了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而在被害人已经出现挣扎、呼救等激烈的异常反应的情况下,张静以所谓使被害人体验快感的时间更久些为由,不但没有松手解开缠在被害人颈部的裙带,而且持续用力使被害人较长时间处于呼吸不畅的状态,最终导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由此可见,张静在追求让被害人产生“快感”的同时,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更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6集(总第101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249页 观点编号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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