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
编者说明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将涉嫌犯罪与民事合同的效力交织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刑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作出规定。实践中,民间借贷涉及的罪名最为常见的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并不当然无效”,意味着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653页 观点编号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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