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61号)
裁判摘要:在近亲属之间的杀人犯罪案件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案发起因、被害人家属的态度、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多种因素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原审被告人张某虽然犯罪手段十分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但综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可对张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一)罪行评价角度
本案由家庭矛盾引发,系近亲属之间犯罪,被害人在孝敬老人、管教子女等方面存在严重过错,且系激发被告人产生犯意的重要诱因,因此对被告人的罪行评价应当区别于一般故意杀人犯罪。
简单地看,本案系一起因私自抵押房产,出借和挥霍贷款,而不堪忍受父母责骂,遂杀害父母的故意杀人案件。但经深入分析,被害人张某甲、李某在孝敬老人、管教子女方面的过错是深层诱发张某产生犯意的重要诱因。
经查,被害人李某对张某经常打骂,管教方式粗暴,致使张某自幼缺少母爱。李某对长辈态度也不好,动辄打骂张某的祖母。如1992年3月6日李某持刀将张某的祖母砍伤,导致后者失血性休克;2007年9月26日李某对张某的祖母实施殴打,导致后者多处软组织损伤。2006年5月18日李某还通过欺骗手段将张某祖母居住的房子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张某的父亲张某甲性格软弱,对李某的行为一直放纵不管。张某自小与其祖母生活在一起,感情极深,对李某殴打其祖母、将其祖母居住的房子欺骗过户和采用暴力管教的行为积怨已久。
根据以上查知的情况,从主观方面分析,本案在犯罪起因土属多因一果情形。张某对被害人张某甲、李某的怨恨肇始于李某殴打其祖母、侵占其祖母的房产和对其长期采用暴力管教,李某因张某私自抵押房产贷款对张某经常责骂只是进一步加深了怨恨,最终成为诱发本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索。
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害人李某的过错属于刑法中的过错,由此对被告人张某的罪行评价相应有所调整。李某的过错不仅严重违背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而且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即便有过错,也不可像民事责任那样要求被害人分担部分刑事责任。然而,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从而影响罪行评价,最终影响到量刑。本案被害人李某的严重过错是诱发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从中体现出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较一般故意杀人犯罪要低。
不过,本案的另一名被害人张某甲虽然在孝敬老人、管教子女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毕竟过错较小,对促使被告人张某杀害张某甲的推动力相对较弱,因此张某对其残忍杀害张某甲的行为,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但综合把握,张某甲毕竟与李某长期生活在一起,张某甲对李某的严重过错也难辞其咎,因此对张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在总体评价上应作从轻考虑。
(二)预防犯罪角度
本案被告人刚过判处死刑年龄,性格可塑性强,改造难度小,客观、全面、综合把握各种从严、从宽情节,从预防犯罪目的考虑,本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死刑政策精神,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因家庭矛盾投毒杀害自己的亲生父母,严重违背基本人伦;面对奄奄一息的父母,仍残忍实施勒颈和刀刺行为。仅以此论,张某犯罪手段十分残忍,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应当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然而,张某同时也存在诸多从轻处罚情节。例如,归案后坦白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案件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被害人部分家属表示谅解和所在社区群众均希望留张某一命。尤为值得提出的是,张某犯罪时刚满19周岁,性格可塑性强,有较大改造空间。根据社会防卫论的研究成果,要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必须准确分析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矫治。被告人张某决意实施犯罪,有其性格偏激的原因,而这一性格的形成又与其家庭教育密不可分。加上张某正处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对这一过渡年龄阶段的犯罪人,只要有足够的改造空间,被害人家属及广大民众无明显抵制情绪,就不应放弃以教育为主的方式改造和预防犯罪。
(三)矛盾化解角度
本案被告人是二被害人的独生子,母系被害方不再坚决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父系被害方坚决要求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社区群众也希望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社会矛盾化解角度分析,判处被告人死缓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被告人张某的父系亲属在案发后多次到法院为张某求情,希望能留张某一命。张某的祖母因本案已经失去了儿子、儿媳,若对张某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意味着断子绝孙。故当地社区民众均表示同情,希望法院不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张某的祖母就无人赡养,从而必然留下一定的社会隐患。事实上,张某的祖母多次不惜以死请求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从这一角度考虑,判处张某死缓,更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涉及两个被害人,从罪责分析,张某对被害人李某实施的杀人行为,因李某有严重过错,故罪不至死;张某对被害人张某甲实施的杀人行为,罪行比前者重。仅就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言,应当更重视张某甲的亲属(即父系亲属)的意见。然而,张某甲的亲属是坚决要求不判处死刑,而李某的亲属也由开始的坚决要求判处死刑改为不再坚决要求判处死刑。从这一角度分析,对张某判处死缓不仅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还准确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234页 观点编号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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