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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人的股东资格

作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3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630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许建荣等与谢兴楠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204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海高金合伙企业股东资格问题。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华东有色公司股东会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在上海高金合伙企业未按增资协议约定缴纳第三期增资款,经过两次函告仍未缴纳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28日召开股东会年度会议并作出决议,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解除了上海高金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权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华东有色公司股东会年度会议关于解除上海高金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决议已经生效。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可以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然而,截至一审裁定作出时,上海高金合伙企业并没有依法提起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诉讼或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因此,原审认定上海高金合伙企业在本案中丧失了股东资格,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依马木·苏甫尔与库车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艾山·买买提、阿布拉江·买买提股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42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依马木·苏甫尔是否完成出资,进而享有股东权利的问题。依马木·苏甫尔主张,2005年彩虹公司成立时,其已交付了150万元股本金,有当时的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出资证明等予以证实。彩虹公司、阿布拉江·买买提认为2005年公司成立时,依马木·苏甫尔、艾山·买买提和阿布拉江·买买提三人均未实际出资。本院认为,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车老城营业所出具的证明,彩虹公司的验资账户在2005年10月1日起共有400208.02元存款本息,2005年11月15日账户内存款被取出并销户。后经彩虹公司公告通知依马木·苏甫尔召开股东会,依马木·苏甫尔未参加会议,也未交清股本金,彩虹公司召开股东会,取消依马木·苏甫尔的股东资格,公司减资,并已经变更工商登记。依马木·苏甫尔主张98.3万元现金出资,但并未提交将该款交付公司的证据,其余51.7万元出资,也无证据证实。依马木·苏甫尔提交的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出资证明等并非其向公司出资的直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依马木·苏甫尔实际出资150万元的事实,也不应享有股东权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 2017年9月版 第154页 观点编号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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