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新龙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3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2012年10月15日至2012年12月18日分六次向张某销售农资,价款合计15万元。经刘某2013年7月3日与张某对账,张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刘某15万元货款。但欠条未载明还款时间和逾期还款利息。刘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货款,但张某拒不还款。刘某无奈于2021年10月份委托律师,向某法院起诉张某归还货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损失。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条第四项“(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主张张某履行归还货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施行)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主张张某支付刘某逾期付款损失,均得到某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