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新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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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年老卖鱼不容易,双方未进行结算购买人不讲诚信拒不支付货款,二审判决终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

发布者:韩新龙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8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原告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1月16日分多次向被告销售罗非鱼等鲜鱼价值合计67133元,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47133元,尚欠原告货款2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货款,但被告拒绝支付货款。被告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未付货款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担该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被告分多次到勐龙镇向原告购买罗非鱼等鲜鱼,被告支付原告鱼款47133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到法律的保 指护。被告向原告购买鲜鱼,双方未订立书面的买卖 案例 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鲜鱼,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货款。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但双方未对购买鲜鱼的价款进行结算,不能核实双方交易的实际金额,原告主张被告尚欠2万元的鲜鱼款,没有证据佐证,欠款金额来源不明,不予支持。 在一审判决后,经办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经与原告沟通,原告决定上诉。 经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销售记录上有被上诉人及张某签名,并计算得出鲜鱼价值为67135元,上诉人主张鲜鱼价值为67133元,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再结合上诉人陈述已付货款47133元、田地出租合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微信聊天、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一、二审通话录音记录,可确信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鲜鱼货款2万元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货款2万元。

1995年入伍,2018年自主择业,历任某边防工作站战士、某边防派出所教导员、某边防大队案件侦查队队长等职务,服役期间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