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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约合同能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本合同

作者:康波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3次举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如果该商品房预约合同是具备法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经依约收受购房款的,该预约合同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本合同。


康波律师,江苏江阴人,法学本科,现任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先后供职于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江苏江成(江阴)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8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