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刚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8日 7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德州A有限公司
本律师为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B有限公司
德州A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 令被告东莞市B有限公司向原告德州A有 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38,85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东莞B有限公司向原告德州A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2097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之 日;
3.请求判令被告东莞市B有限公司向原告德州A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 2500 元;
4.请求诉讼费由被告东莞市B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背景
东莞市B有限公司与德州A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款 55500 元,东莞市B有限公司支付定金 16650 元,德州A有 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 日发货。东莞市B有限公司收 到货物后,一直未付余款 38850 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 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被申 请人尚欠申请人 38850 元货款。
东莞市B有限公司辩称:
1.原告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图纸不符,货不对版,而且我们快递了配套安装设备给对方辅助加工,结果对方后续发货回来原包装都未拆开,一点责任心都没有,四件设备尺寸都不一样,结果我司收到四件同样的产品,这说明对方根 本就没有细看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和图纸,野蛮加工,导致我公司重新加工,见附件。
2.原告提供的产品造假,在我公司重新加工原告提供的产品时发现原本为 SUS304 不锈钢材质的产品实际为碳钢主体外包一层薄薄不锈钢皮,见附件。
3.对方发过来的不锈钢搅拌叶设计太薄根本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我司又重新加工
4.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另一份工矿品购销合同, 已向对方支付订金且对方并生产和交付,凭什么要求支付后续尾 款,因第一份合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及造假,我司才要求终止合 同并提出退订金的要求;对方拒绝;
5.针对第一份合同我方提出:原告将提供的产品收回,并将两份合同的货款退回,并赔付我公 司对产品的二次加工及拆装费用;
6.据我公司事后了解,山东德 瑞纯粹就是一个贸易公司,接单外发给别的加工厂制作,为了榨 取中间更多的利润,以次充好,我司合作方是比亚迪公司,由于 这次加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造成多次整改,耽误交期和生产正 常运作,现在我司直接被比亚迪公司拉为供应商黑名单,造成严 重的经济损失,我司粗略估算,重新加工和来回更换配件,费用多达十余万元,我司本想提起诉讼,广州疫情爆发,公司法务不方便外出,所以一直没有上诉。
7.如果每个商家都和这个所谓的 原告一样,做生意不诚信、弄虚作假,没发现就蒙混过关,被发 现就要求整改赔偿,那还谈什么契约精神,最后答辩人保留向德 州A有限公司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 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东莞市B有限公司与德州A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 同》,合同价款 55500 元,东莞市B有限公司支付 定金 16650 元,德州A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 日 发货。东莞市B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一直未付余款 38850 元。后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 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 38850 元,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38850 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主张产品质量问题及相关损失,其在庭审中当庭表示提起反诉,但其未在法庭要求的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书面反诉状,被告的辩称主张,本案不予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没有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 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38,850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