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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被告支付原告 1,000,000 元。

发布者: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 水沽镇益华里

法定代表人: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北京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尤古镇商贸街底

法定代表人:于XX,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务

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9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杰到庭参加诉讼,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支付工程款 1,000,000 元;

2、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 年 3 月 26 日,XX公司(乙方)与XX公司(甲方)签订《天津津南恒大悦府项目 31#楼、公交站、小学、幼儿园钻孔灌注桩工程劳务合同》,约定XX公司承包天津津南恒大悦府项目31#楼、公交站、小学、幼儿园钻孔灌注桩工程,工程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工程造价总计 1,177,500 元,支付方式:待全部工程完工后,按甲方确认合格工程量的 65%作为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待甲方及建设方组织桩基验收合格后无息付清尾款。协议达成后,XX公司如约履行,按时进场施工,该工程于 2021 年 5月竣工完成,XX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秦志全向XX公司出具工程量确认单。XX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30日、2021 年 7 月 21 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250,000 元。期间,XX公司多次向XX公司催要,XX公司向XX公司转让由案外人XX公司出具的承兑电子汇票两张,共计 1,000,000 元。到期后XX公司申请付款拒付。故呈诉,望判如所请。

XX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围绕诉讼请求,XX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如下事实:2021 年 3 月 26 日,融泽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津津南恒大悦府项目 31#楼、公交站、小学、幼儿园钻孔灌注桩工程;合同价款实行综合包干单价,合同暂定总价为1,177,500 元;待全部工程完工后,按甲方确认合格工程量的 65%作为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待甲方及建设方组织桩基验收合格后无息付清尾款;付款方式为 65%银行转账、35%商业承兑汇票。2021年 6 月 30 日XX公司转账支付 100,000 元,2021 年 7 月 21 日融泽公司转账支付 150,000 元。2021 年 8 月 11 日,XX公司背书转让XX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 张,票据号码分别2313611XXX24139、2313611XXX24147,出票人均为广西扶绥恒力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票人XX公司,出票日为 2021 年 7 月 30日,到期日为 2022 年 7 月 30 日,金额各为 500,000 元。到期后,XX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目前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系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XX公司以背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工程款,现因XX公司背书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XX公司作为持票人向XX公司主张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故XX公司主张XX公司支付工程款 1,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津市XX公司c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900 元,由融泽(天津)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负担


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等民商事领域,做人诚实守信,做事精益求精,爱岗敬业,认真负责,追求正义,勇于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通州区
  • 执业单位: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0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