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韩XX,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北京XX律师。
被告:郑XX,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韩XX与被告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经过:
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木门并安装,截止2020年1月5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2700元,被告承诺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2000元,2020年5月1日前支付余款10700元,逾期结算双倍偿还。直至今日,被告未给付原告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郑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开始郑XX从韩XX处购买木门,韩XX负责运送和安装。2020年1月5日,经双方对账后郑XX出具其本人书写并签字确认的《欠条》,载明:“本人郑XX身份证号445XXXX2119********,现在因欠韩XX木门工程款人民币12700元,现承诺2020年元月20日前付2000元,至2020年5月1日前付清余款10700元,逾期结算的话愿双倍偿还(转账以微信方式支付),特此承诺。郑XX151××××****。2020年元月5日”。韩XX因郑XX未按期给付,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韩XX陈述,其诉讼请求中的货款25400元,其中12700元是货款,另12700元是违约金,是郑XX自己承诺的,如果未按期给付,自愿按照双倍偿还。
郑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韩XX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郑XX向韩XX购买木门,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韩XX按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郑XX应当向其交付相应价值的货款。韩XX主张的25400元货款,其中12700元系货款,另12700元系违约金。郑XX尚欠韩XX12700元的货款未给付,郑XX出具《欠条》,承诺将12700元给付韩XX,对于韩XX要求郑XX给付12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12700元违约金。郑XX出具欠条,承诺逾期结算愿双倍偿还,郑XX并未按承诺期限给付货款,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郑XX承担,韩XX按照欠付货款的一倍请求支付违约金12700元,本院予以支持。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郑XX给付原告韩XX货款及违约金2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孙立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