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红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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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走私主犯难认定,全力辩护实刑最终改缓刑

发布者:蒋红玉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2日 1492人看过 举报

2026-02-02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刷单走私,偷逃税款数额较大且系主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建议法庭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

在我办理的某起涉及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庭审时,公诉机关对我的当事提出了这样的量刑建议。没错,2年6个月,是实刑而不是缓刑。面对这一量刑建议,当事人坐在被告席了,急得眼泪差点流出来了,他向我投来的求助的目光。

公诉人的量刑有错吗?没错!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10万上以上50万以下,属于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当事人偷逃税款近50万且被认定为主犯,这样的量刑建议并不过份。

面对这样的量刑建议,作为辩护人的我又怎么样回应我的当事人?法庭我又发表了怎样的辩护观点?法庭最后又怎么如何判决呢?当事人又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本案的基本情况是:我的当事人在经营百货过程中得知某种饮料比较畅销,市场需求较大,于是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某平台下单、通过电商平台某公司组织刷单,大量购买跨境电商商品饮料,利用优惠税率政策逃避监管二次销售,偷逃税款近5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我的当事人是否构成主犯?我认为公诉机关的观点并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从文化程度上看,跨境电商平台某公司的负责人均具有研究生学历,我的当事人只有初中文化,最初并也不清楚什么是刷单,什么是“跨境电商”,其朴素的想法就是哪里饮料便宜就在哪里买,对跨境电商零售形式进口的商品“单次交易限值5000元以内,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以内”免税政策也不了解。为了证实我的观点,我当庭出示了由我自己在某平台注册操作购买饮料的现场视频,证实某程序平台确实没在明显位置提示存在违法性的风险,只是在界面一不起眼位置有一个提示,一般情况下也不好我一个专业律师都难以发现该风险,更何况我的当事人?说明当事人对走私犯罪认知模糊,有效降低了主观可责性。

第二,从犯罪模式看,早在我的当事人参涉嫌走私犯罪前,作为跨境电商平台的某公司早已搭建完毕仓储、发货、报关整个链条,我的当事人只提供了别人的身份信息给公司,整体的走私犯意形成系由公司主导,整个犯罪环节的组织和指挥系公司完成,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罪所保护的法益即海关监管秩序直接侵害的系报关行为,该行为系公司主要支配。

第三,从具体操作看,刷单平台由公司创建,主要刷单具体操作和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对碰”都由跨境电商平台公司完成,我的当事人只负责提供身份信息和支付货款,我们只有初中文化,根本搞不清什么是三单对碰,你说我们是主犯,我们当然不同意。

庭上辩论控辩双方唇枪舌战,你来我往;庭审结束后,我跟公诉人再次表达了我的观点,公诉人很郑重答复我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赞同你的辩护态度,看得出来你是一个名负责任的好律师。

开庭结束后,我的当事人就一直焦急的等待判决,等待的过程就是一个煎熬的过程。如果真的采纳量刑建议的话,2年6个月的实刑确实够他喝一壶。因为他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可能整个家庭都会跨掉。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不久我们就收到了判决,打开一看,没有认定我的当事人是主犯,最后判处有期一年十个月并适用缓刑,当事人压在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

这个案子给我的最大体会就是,跨境电商走私与一般的走私犯罪确实有不同之处,我们办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传统的走私案件,对于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刷单走私的案件还是不多见。这个案子经过我的全力辩护,经过会见、阅卷、跟当事人沟通,我们采取了有罪罪轻的辩护策略,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后来案子过了上诉期,我们没有上诉;过了抗诉期,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案子最后顺利生效。

电商平台的发展可能会伴随着新型的走私犯罪,作为律师,在熟悉法律法规的同时,对跨境电商的特点、税收的相关政策也应当予以掌握,准确判断当事人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在辩护的时候做到有利、有理、有节,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蒋红玉律师,西双版纳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男,2003年毕业于“211”重点高校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司考A...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01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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