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红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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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发布者:蒋红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908人看过 举报

2020-07-06

律师观点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蒋红玉律师,西双版纳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男,2003年毕业于“211”重点高校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司考A...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01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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