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爱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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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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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挂靠人挽回损失

发布者:顾爱华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5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建设集团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A建设集团承建B公司在内蒙的工程项目,合同额4562951元。自然人C多年来一直与A建设集团合作,承建A建设集团的多个项目,C向A建设集团交管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后,A建设集团与B公司结算,C与A建设集团进行十余个合作项目的综合结算,尚未完成。
2022年,自然人D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要求A建设集团、B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879565元,利息1056600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C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C为A建设集团项目部负责人,判决由A建设集团向D支付工程款1879565元。
A建设集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C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本律师代理A建设集团参加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C既不是A建设集团的员工,也没有A建设集团的授权,C没有表见代理的表象,D并不具备“善意且无过失”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一审认定C是A建设集团的项目负责人,属事实认定错误。
A建设集团与D没有履约事实,A建设集团不知道有D的存在,A建设集团一直是向C支付工程款,从未向D支付过工程款,A建设集团与D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本质上是C以自己的名义转包了案涉工程给D,C收取A建设集团的工程款后,未足额向D支付,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的应为C。
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C系A建设集团项目部负责人、认定C系履行职务行为,由A建设集团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D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应由C承担给付义务。但C与A建设集团为挂靠关系,A建设集团作为的C的连带责任人,D有权请求A建设集团承担付款责任。
所以,本案中A建设集团基于连带关系承担了对D的工程款支付责任后,A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C追偿。






顾爱华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北京律师协会第十届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西城律协第三届党建委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仲裁、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