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爱华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9日 6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巧用变更签证认定工期顺延避免巨额工期索赔
案情简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程价款总额为2、38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已交付使用,但被申请人一直拖延结算,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的4500万工程款及利息;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工期索赔7600万。顾爱华律师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参加仲裁。
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工程实际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日期迟于《补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工程延期完工共计760天。根据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工期若不能按期完成,每延后一天罚10万元人民币”的约,反请求工期延误违约金总额高达为7,600万元人民币。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工期是否延误,经过对案涉工程资料的认真梳理分析,顾律师认为:在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被申请人还在不断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治商,工期延误责任不在申请人,因设计变更、洽商的实际截止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治商变更截止日延长了300多天,故约定的完工日期也应相应顺延;此外,因案涉工程系中间工程,在无各方共同验收记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同意接受工程,即可证明工程完工,因此被申请人签署工程移交的日期即为竣工之日,而不是被申请人认为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日期。顾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仲裁庭采纳,为申请人避免了巨额的工期违约损失,该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