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志明律师
管志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镇江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管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丹阳市某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X,江苏XX律师。

被告:惠州市某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提供了货物,但由于质量问题,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被上诉人免除5008.12元的货款、上诉人不再追究被上诉人的货物质量问题,正因为提供的货款存在质量问题所以至起诉前就没有向上诉人主张剩余货款,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剩余货款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在向原告支付了18770元货款后,即便不存在质量问题,至起诉之前,被上诉人一直未向上诉人主张剩余货款,显然按法律规定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提供了货物,但由于质量问题,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被上诉人免除5008.12元的货款、上诉人不再追究被上诉人的货物质量问题,正因为提供的货款存在质量问题所以至起诉前就没有向上诉人主张剩余货款,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剩余货款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在向原告支付了18770元货款后,即便不存在质量问题,至起诉之前,被上诉人一直未向上诉人主张剩余货款,显然按法律规定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08.20元;二、判令被告所拖欠货款金额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1.5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植绒布货物,价值共计23778.2元,货款的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与2015年10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合同约定的相关货物。2015年10月23日,原告并向被告开具了23778.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向一审法院陈述,在原告向被告送货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8770元,剩余5008.2元的货款经原告催讨未向其支付,原告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未违反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且被告也未到庭提出异议,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送货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剩余货款5008.2元,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及送货单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与被告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在原告向被告送货并经被告签收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以尚欠货款5008.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0年1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的规定。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利息为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6日起以尚欠货款500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丹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惠州市XX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008.2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500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管志明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科技大学土木工程本科毕业,2011年取得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2012年取得二级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20********8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