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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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毛X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管志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9)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毛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X、毛XX及辩护人蒋XX、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3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肖XX、毛XX为向被害人浦XX催讨2万元贷款,至丹阳市吕城XX“某网吧”将浦XX带至丹阳市XX某借贷店,在逼迫浦XX向亲友借钱未果的情况下,毛XX持电击棍并以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浦XX;当晚10时许,被告肖XX安排肖XX(另案处理)将浦XX带至访仙镇水色四季会所310房间进行看管,至次日上午10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XX、毛XX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XX投案自首,被告人毛XX被查获归案后坦白罪行,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肖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肖XX、毛X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陈某、浦XX、肖XX等人证言、短信内容截图、辨认笔录与照片、被告人供述、案件侦破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认罪认罚具结书、(2017)苏1181刑初898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肖XX、毛XX对于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肖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主要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毛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坦白罪行,认罪认罚等主要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8年1月31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浦XX趁机向朋友短信求救,浦XX亲属得知情况报警,公安机关至访仙镇某会所310房间查获肖XX、毛XX,解救浦XX。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肖XX至南京铁路公安处丹阳站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肖XX因涉案行为被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毛XX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XX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毛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肖XX、毛XX具前述相应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毛XX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不宜判处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判处毛XX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肖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本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2017)苏1181刑初898号刑事判决书对肖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
二、被告人毛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管志明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科技大学土木工程本科毕业,2011年取得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2012年取得二级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20********8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